2020年3月28日,中国银河(上市公司,601881)在2019的年度报告内披露一起融资融券的案件。孙某某在上市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愿为孙某某在《融资融券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向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上市公司强制平仓。平仓后上市公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律师费合计人民币64,567,571.53元,
之后,孙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银河公司、银河公司上海基隆路营业部提起诉讼,以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基隆路营业部合谋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补充协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7月25日,中国银河发布编号为2020-061的编号,称公司和三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为“被告各方应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公司融资本金、融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共计约人民币 6640.98 万元;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融资融券交易及《融资融券合同》项下相关事宜互不主张任何权利。
融资融券交易,顾名思义,指借入资金买股票和借入证券股票卖股票。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注意这个“融”字,意味着投资者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当担保的比例达到合同约定的平仓条件时,证券公司通知追加保证,不追加时,证券公司可以选择平仓,平仓后的资金往往不够偿还债务,本案就是如此,所以中国银河提起了诉讼。
此外,孙某某另案提起的撤销合同之诉,和上市公司提起的融资融券合同所依据的合同事实和诉求的目的有一定的同一性,所以,西城法院将此案移送到二中院,在融资融券之诉和解之后,撤销之诉也没有了基础,应该是原告撤回了起诉。
融资融券合同比较关键的条款是平仓线的设置,比如“投资者信用账户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的比例低于130%且高于120%时,要求投资者在T+2日内追加担保,使T+2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40%;否则,T+3日公司将有权对投资者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平仓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40”,说白了,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最关键就是维持担保比例。此外,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从事这类投资的,通常都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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