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健康汽车企业现状图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要点》强调,紧紧围绕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积极条件,紧紧围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紧紧围绕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进行督察。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近日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丰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远米业)投诉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六合开发区)在与丰远米业签订协议10年后,借口“土地指标问题无限期拖延甚至最终无法落实”的理由,在未解除协议、未退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一女二嫁”,将该宗地块交付给江苏建康汽车有限公司使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难道是一句空话吗?
原46+8亩地规划图
土地“一女二嫁”失信于企
近日,南京丰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远米业)负责人诉说了自己在六合开发区的投资遭遇:2006年11月9日,已经在六合开发区有着两期生产、仓储物流投资的丰远米业为扩大原粮仓储面积,与六合开发区签订了三期项目用地协议,协议约定六合开发区将位于丰远米业已建成粮库(二期项目用地)以南约46亩土地征用后出让给丰远米业,土地价格确定为7万元/亩;2007年1月30日,丰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合开发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丰远米业增加征用地约8亩,价格为7万元/亩。
协议签订后,丰远米业于2006年11月16日、2006年11月27、2007年6月26日、2009年8月31日、2010年1月15日共计支付给六合开发区管委会632.7857万元。
交清约定的土地款后,六合开发区就将三期项目用地交付给丰远米业做前期土地平整、水塘回填和迁坟等工作(该46亩土地上有两个水塘约占地8亩,20多个坟),但是六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可用土地指标迟迟无法落实。
2006年12月8日,丰远米业与自然人尹爱民签订施工协议书,进行前期施工,前期费用陆续产生。
图为施工协议书
为了解决三期项目用地的土地指标问题,2010年12月23日,六合开发区管委会召开扶持远望富硒(丰远米业)产业发展专题会议,决议使用2007年以7万元每亩征地价格与开发区签约的48亩土地,按13.6万元每亩现行土地价格征用,土地指标从明年(2011年)万顷良田项目中调剂解决。2011年4月12日,丰远米业与六合开发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一份,约定项目用地位置及面积为丰远米业征用土地位于丰远米业二期项目用地以南范围内约26亩,约定价格为13.6万元/亩。此协议是落实2010年扶持远望富硒(丰远米业)产业发展专题会议纪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从所谓“明年万顷良田项目中解决”的前置条件。
但是该协议签订后仍旧没有落实三期项目用地土地指标。
图为项目投资协议书
丰远米业从六合开发区买下的投资建厂土地,虽然历时10年因没有土地指标而未能开工建设,但是丰远米业与自然人尹爱民签订施工协议,垫资完成了土地平整、迁坟等工作。
2017年,六合开发区管委会借口土地指标问题无限期地拖延甚至最终无法落实,在未跟丰远米业达成终止用地协议,也没有退还丰远米业已经产生用地成本资金的情况下“一女二嫁”,竟然将该宗地块交付给江苏建康汽车有限公司使用。
任性作为 置法律于何地?
媒体报道称,江苏建康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康汽车),厂区位于六合开发区六新路南时代大道79号路东,高大的红墙厂房显得甚是显眼。通过卫星地图粗略勾选,建康汽车厂区总占地面积约180亩。但是在其官网上显示占地面积310亩。
图为:健康汽车非法占用土地示意图
健康汽车是否持有该宗地块的合法用地手续呢?
媒体报道称,六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科吴科长表示,在档案材料中并没有查到(建康汽车的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同时,六合开发区规划建设部卢姓工作人员确认,开发区给建康汽车共150余亩土地,确实没有规划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证,建康汽车的用地性质确实构成非法占地。
图为:处罚决定书和没收非法建设移交单
对于丰远米业的投诉问题,江苏省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有几家媒体来采访过,具体情况不清楚,办公室陈主任是负责接待媒体的,我不具体负责,他表示会让陈主任联系记者。
之前媒体报道称,该局办公室陈主任展示了对建康汽车的2016-9-23号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载明对建康汽车违法占地行为的两项处罚:一是罚款73.47万元;二是封存该地块没收建康汽车在该地块违法建设的地标建筑。
已经投产的建康汽车仍旧属于非法占地,而当初被查封没收的建筑物,按照国家规定是要登记造册上缴国家财政的,它们又是通过什么渠道回到建康汽车手中的?
图为:媒体报道截图
媒体报道称,六合开发区管委会一位侯姓工作人员表示,招商引资的用地是个难题,一旦遇到好的项目要招人家来,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手续,事情就都耽误了。所以就只好先和企业签个协议让他住进来,然后再慢慢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丰远米业的地不是不给他,是因为他的生产效益不好(历年的纳税额可以说明),有限的土地资源要优先供给更需要的企业。关于丰远米业对失去地块付出的(买地等)资金,开发区不是不退给他,而是因为各种客观原因,暂时还没有退清。
对于建康汽车占地在后期“走招拍挂程序”时,是否会被别人高价拍得,六合开发区候姓工作人员称不会出现那种情况。
已经签约的土地未解除约定就再转给下家,六合开发区失信于企业在先;政府以办手续耽误事情为由公然“非法占地”,违约成为事实,非法占地者一定会在招拍挂时拍到自己占用的地块,这不是实实在在的假招标、假拍卖吗?六合经济开发区土地“一女二嫁”和企业“非法占地”乱象并存,究竟根源何在?
北京法学专家:符合再审条件
2017年3月27日,丰远米业一纸诉状将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2006年11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07年1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返还三期土地款225.7857万元并退还二期土地差价202.678972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4010.324521万元及利息。
对此,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苏0116民初2100号判决:2006年11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07年1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六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退还土地出让金2061857元并支付利息;驳回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丰远米业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此事,2019年11月24日,受南京丰远米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全国著名法学家和教授江平、应松年、刘俊海、肖建国、王文华五名法律专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就南京丰远米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六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相关法律论证,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这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表明:
一、《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是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在性质上并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是民事合同。
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政府招商引资要求,不违背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
三、六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约,对南京丰远米业有限公司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四、南京丰远米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理符合再审条件。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江苏省六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南京丰远米 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为招商引资协议或项目投资协议书,并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依法认定有效。
此外,诸位专家还认为,南京丰远米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符合再审条件。在事实认 定方面,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判决书未向南京丰远米业有限公司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违法; 南京丰远米业有限公司未主张缔约过失赔偿,法院在其诉讼请求之外 超判,违反法定程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现在丰远米业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附:参加论证的法律专家简介:
一、江平: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二、应松年: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曾任中国法治研究所所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新中国行政法学创始人和带头人。
三、刘俊海: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三、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监督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四、王文华: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中外廉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研究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曾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图为:2020年1月7日、4月24日
丰远米业在人民网江苏频道江苏省党政主要领导留言板块的留言
网站显示,191天18小时后,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记者将会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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