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罗 帅,男,汉族,住鹿邑县卫真办事处卫真路西段,联系电话:13949954585。
反映人:罗永刚,男,汉族,住鹿邑县赵村乡赵东行政村东头村反映人:孙士英,女,汉族,,住鹿邑县真源办事处老君台西街13号
反映人:刘云青,男,汉族,住鹿邑县真源办事处仁让街60附1号。
被反映人:杜文建,男,汉族,系鹿邑县老君台小学董事长、校长;
被反映人:杜志强,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鹿邑县南大街南段1号,系杜文建之子。
请求事项:
1、请求党委、政府、媒体相关司法机关查明2002年12月9日司法公证过的老君台小学“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真实落实执行?
2、转让协议签订后,罗帅等股东在杜志强(杜文建之子、当时老君台小学的会计)的欺骗下,蛊惑股东先联合打收到条朱平海才能给转钱,至今4位股东没有收到学校转让金175万元,杜文建、杜志强一直说有收到条钱已经转。疑点需要杜文建、杜志强公布于众的:收到条系杜志强、李子兰、罗帅等四位股东集体签字,请问当时的这175万转让金转给谁了?是转给杜志强了还是转给其中任意一股东?这175万是现金还是银行转账?
3、2002年以来鹿邑县老君台小学举办人(实际)控制人是谁?学校法定代表人是谁?罗帅等人20年了一直在通过司法程序,信访程序逐级反映,为什么老君台学校实际老板朱平海不出面处理,而是杜文建一直出面回应?
4、请求上级机关依法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定程序对涉及反映人相关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依法立案再审,改判支持反映人罗帅、罗永刚一审诉讼请求,并赔偿反映人相关经济损失;
5、鹿邑县人民法院(2005)鹿民初字第511号判决书就认定罗永刚放弃股权?请问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定罗永刚退出股权的依据是什么?(鹿民初字第511号判决中罗永刚没有参加庭审,不是该案当事人,不能仅凭杜志强一人在公证处的谈话记录,就认定罗永刚放弃股权。在后面的中院上诉中均以(2005)鹿民初字第511号判决书认定罗永刚退出股权是否合理?
6、请求鹿邑县司法公证处公布2002年司法公正书原始档案,看看朱平海是不是实际转让人?
7、请问鹿邑县教体局王新奇、王治国:由于反应人多次反映,由鹿邑县县委书记亲自批示的信访事件,由鹿邑县教育局调查处理,请问你们只调查已经存在问题的法院判决和公正书有什么意义?主要反映问题是没有给钱,转让协议是真实存在,你们调查的这些证据目的是什么?是走形式走过程还是掩盖真相?作为民办学校的主要行政管理单位,请问你们为什么不查查鹿邑县老君台小学的举办人是谁?法人是谁?是不是转让协议上写的朱平海?朱平海是不是真的转让人不就一清二楚了吗?民办学校每年都有年检,这些问题和档案都在鹿邑县教育体育局,你们不好查,还是不去查,还是个别领导安排不让查?如果查实老君台小学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在经营,一切不水落石出了吗?如果是学校实际控制人是杜文建,学校当年是转给朱平海了,怎么又转给杜文建的他们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如果杜文建是学校实际控制人,鹿邑县教育体育局对老君台小学的年检是怎么核查的?我们可以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老君台小学的财务进行审计,财务最能说明一切。
8、请求上级机关责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被反映人杜文建、杜志强父子及相关人员等黑恶势力团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被反映人杜文建、杜志强父子勾结罗卫东、谭德海等国家工作人员,独吞私立老君台小学资产。
1、鹿邑县老君台小学系经鹿邑县教育局批准,反映人罗永刚、罗帅、孙士英、李子兰(刘云青妻子)与被反映人杜文建共同出资设立的民办公助学校。在学校经营过程中被反映人杜文建与部分官员内外勾结,制造矛盾,把罗永刚、罗帅、孙士英、李子兰四合伙人全部撵走,独吞私立老君台小学的全部财产至今。因朱平海没有实际交付176万元转让金,2012年反映人罗帅、罗永刚在鹿邑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朱平海、鹿邑县老君台小学及杜志强。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现二反映人继续申诉之中。
2、鹿邑县老君台小学正常招生期间,杜文建既不算账,也不分红,而是勾结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一直侵占四合伙人投资的老君台小学至今,并且当时杜文建、杜志强父子多次扬言:“不卖学校不行;教委的有罗卫东撑腰、银行的有谭德海撑腰……”,气焰十分嚣张。
3、因为不同意杜文建、杜志强父子非法、强迫转让学校,罗永刚被他们打了一顿,后虽经北关派出所处理,结果不了了之。处于种种压力罗永刚不敢再去找杜文建谈老君台小学投资之事,其他合伙人也只能忍气吞声。罗帅同样也是多次受到杜文建、杜志强父子威胁。所以当时转让学校是由于罗卫东、谭德海、杜志强和杜文建官商勾结、黑恶势力的压力,他们是恶意串通,意图侵占反映人的财产,并不是反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他们指使原鹿邑县农机公司职工朱平海作为一个“托儿”,其本人并没有钱,只是以朱平海的名义侵占四合伙人的财产,现在鹿邑县老君台小学实际还是杜文建父子掌控)。
4、杜文建、杜志强父子同时纠集不法分子,官商勾结实行强买强卖,威胁恐吓、暴力殴打合伙人李子兰,致使李子兰受伤,继而因资金无法收回,导致其忧愤而死。
5、我被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把鹿邑县老君台小学转让给朱明海而不是朱平海,朱明海与朱平海根本不是一个人,详见附件《委托书》、《声明》。
二、罗帅、罗永刚一审、二审及再审均以罗永刚自动放弃股权为由判决罗永刚、罗帅败诉,明显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实际情况是罗永刚因为不同意转让学校,被杜文建、杜志强等人殴打后,罗永刚迫于种种压力不敢到学校找他们交涉,被反映人杜文建与部分官员勾结,制造矛盾,恶意串通,把罗永刚、罗帅、孙士英、李子兰四合伙人全部撵走,独吞私立老君台小学的全部财产至今。
该案仅凭鹿邑县人民法院(2005)鹿民初字第511号判决书就认定罗永刚放弃股权,明显与事实不符(鹿民初字第511号判决中罗永刚没有参加庭审,不是该案当事人,不能仅凭杜志强一人在公证处的谈话记录,就认定罗永刚放弃股权。该案反映人罗永刚、罗帅也正在申诉中)。
整个案件是在杜文建、杜志强父子勾结他人,由鹿邑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翟志翔一手操纵,在该案没有通经过审委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翟志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自己认定(指使审判长、审判员)罗永刚自动放弃股权。
综上诉述,被反映人杜文建、杜志强父子伙同罗卫东、谭德海等人采取官商勾结、利用黑恶势力的方式,既侵吞反映人资产,又骗取国家专项资金,违法违规办学,部分官员触犯了党纪国法。为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反映,请求上级机关依法责令被反映人返还反映人的财产,并依法追究杜文建及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依法成立专案组调查杜文建、杜志强、罗卫东、谭德海本人及夫妻子女直系三代血缘关系动产、不动产,向社会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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