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金钱处罚的处罚决定中,通常会写道:
处罚款人民币XX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亦有类似的关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的规定。
那么,每日加处罚金部分在复议或诉讼中,是否依然在计算呢?
一、最高法院的答复
关于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的问题,最高院早在2007年就作出过明确的答复。
200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对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行他字第29号《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的答复》,该答复称: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的态度是明确的,即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蔡小雪亦认为:
1.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属于原则性规定,但《行政诉讼法》亦规定,相对人在法定期间不履行、不诉讼、不复议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非诉执行案件应适用后面的这个特别规定。
2.
3. 如果在诉讼期间计算加处罚款,将不利于保证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同理,复议程序也不应计算。
4.
二、各地法院的做法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复议、诉讼期间加处罚金应否计算的答复和意见,大多数地方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对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复议、诉讼中不予计算。
但大家对复议、诉讼期间的认定标准亦存在不同看法。
大多数法院认为,仅扣除当事人实际提起复议、诉讼到最终判决结果生效期间的加处罚款;而提起复议、诉讼之前属于60日复议期限或6个月起诉期限的时间内不停止计算罚款。
亦有法院将6个月的起诉期限计算了在内,从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之日起,直到生效判决作出之日止。无疑,这种计算方式是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
三、小结
行政处罚案件实践中,涉及到大量的执行和计算问题。
从以上可以看出,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中加处罚金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是否停止计算,从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和法官的解释看,应该停止计算,以最大程度的保障行政相对人表达异议的权利。
但各地方法院中对于复议、诉讼期间的认定亦存在不同态度,实务中,可以根据各省地方法院判决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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