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准备乘火车去往外地,提前将装有贵重物品的行李寄存在寄存点。负责寄存的阿姨给了小李一个兑换牌,告知取行李时“看牌拿物”。
谁知小李是个马大哈,不慎将兑换牌丢失,恰被小王捡到。小王看到兑换牌上的标志,找到了该寄存点,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将牌递给了寄存点的阿姨,阿姨接过后便去寻找对应的行李,然后将行李交给了小王。
小王看着包裹里的笔记本电脑和相机等,心想自己发财了!
那么小王构成什么犯罪呢?
该案件主要的争议点在于
1.小王假装自己是行李的主人,欺骗寄存处阿姨,属于欺诈行为。
2.小王将小李的行李取走,属于盗窃行为。
这两种为主要的争议点,后来又补充了一个:小王属于侵占他人财物,构成侵占行为。
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笔者认为,首先,小李将兑换牌丢失,兑换牌属于遗忘物,但是行李在寄存处,仍属于相对安全,即行李不属于遗忘物。如果小王将兑换牌占为己有是属于侵占行为,但是将兑换牌兑换行李后不属于侵占行为。
那么主要考虑的罪名就是盗窃罪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诈骗罪的判定包括被骗人要有处分能力,而且产生错误认识。那么负责管理的阿姨是否有处分小李行李的能力呢?是否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小王是行李主人而将行李交给小王呢?答案是否定的,寄存行李是暂时由寄存点保管,但并没有对行李的占有权。而寄存点取物是根据牌子兑换,无论是谁持有都可以,所以阿姨并没有产生了错误认识。小王也没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不构成诈骗罪。
所以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小李的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同样类型的《拿着保安递给的车钥匙,一脚油门将自己“开”进了监狱》中(前篇文章),保安捡到车钥匙误以为是某人的,某人将车开走占为己有,同样保安并未有车的处分权,所以此行为构成盗窃罪。同理再如商场的行李寄存箱,任何人凭小票都能取走也是一样的,或者自动售卖机用类似硬币的物品投入取得商品的行为也属于盗窃行为。
另外有特殊情况,《路人捡到银行卡取出钱,算不算犯罪?》(前篇文章)捡到银行卡取走他人财物为信用卡诈骗,该为法律特殊规定,不能类比。
所以取财一定得有道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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