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裁判:《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关于“十五日”的特殊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陈国辉、陈国卿诉永泰县国土局土地行政管理案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同时,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条款中的“十五日”即为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情形,属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相对于“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
裁判文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行申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国辉,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国卿,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再审申请人陈国辉、陈国卿因诉福州市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行终5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国辉、陈国卿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以超过15日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申请人未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就应当受理。申请人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也认为本案应适用15日起诉期限,申请人对此仍然不服,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或指令其他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及原审审查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陈国辉、陈国卿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需符合的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同时,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条款中的十五日即为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情形,属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相对于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
本案中,申请人陈国辉、陈国卿诉请撤销的樟国土资执[2017]3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福州市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该决定书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决定书告知的十五日起诉期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特殊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申请人陈国辉、陈国卿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国辉、陈国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晓军
审判员 陈锦铨
审判员 蔡雅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春霞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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