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户籍,史学界一般叫做“五等版簿”,指有田地产业、要纳税服役的人户,此为列入户籍的“主户”。又按照田地产业的多少将他们分为五等,一二等称为“上户”,三等称为“中户”,四五等称为“贫下户”。五等之上有“官户”,另立户籍,官户仅纳税,免服役,这部分人大多数是通过科举做官的士大夫,而剩下没有生产资料的一概归入“客户”,他们往往贫无立锥之地,受尽盘剥奴役,生活在大宋的最底层,但却创造着大宋最多的财富,正所谓“税户者有常产之人也,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
“客户”的由来及演变发展
“客户”这一名称,早在魏晋时便有出现,但真正成为一个群体固有名词,则是在唐朝时期。唐朝开元年间有记载:“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州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所谓逃役者,其实就是因土地兼并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生产资料但同时还要服役,所以不得不流落他乡,佃种其他人的土地来维持生计。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了“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但是唐德宗特别强调了:“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言下之意不要把“客户”归为一个户类,其本意还是想让天下百姓“耕者有其田”。然而唐德宗的土地改革还是失败了,但终唐一朝,“客户”中还有一部分人是有生产资料的,不全是租种地主的佃户。
然而,到了五代时期的户籍中,“主户”与“客户”有了正式的区分。后晋时,有赵再礼命“不论主、客,每岁率钱一千,纳之于家,号曰拔钉钱”。在南唐,后主李煜“于客户内有三丁者抽一卒,谓之围军,后改拔山军,使物力户为帅以统之”。这说明南唐不仅户籍中有“客户”,而且“客户”与“物力户”之间应该存在着隶属关系。
宋承五代制度,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即规定“据诸州见管主户”重新确定州的等级。石介对其解释是:“乡墅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谓之客户。”范仲淹也在其《田赋志》中讲到:“客户盖是浮浪之人,起移不定。”因为这些人深受士大夫和前三等主户剥削而破产,大多来自他乡,因而被称为“客”,归于户籍制度上便称之为“客户”。
以上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点:一、宋代的“客户”普遍存在已是既定的社会现象,宋朝政府予以法律上的承认。二、以“主户”和“客户”加以区别,是要定其纳税与否,也便于统计和预算。三、“客户”相对立“主户”而存在,已然为社会之政治稳定埋下隐忧。
“客户”的分类
“客户”由其无生产资料的特殊性,所以对拥有田地的主人来说,有着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故而他们的户口依附于主户的户籍内或者“侨寓”、“浮居”等等,根据隶属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三种,即地客、佃客、浮客。
- 一、地客。
此类“客户”与地主隶属关系最强,近似农奴。《名公书判清明集》称“地客”与“地主”有主仆之分,尽管宋朝政府一再强调“地客”亦为良民,不可买卖,但在实际中却是“将地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不立年分,与买卖驱口无异”。
这种情况在四川地区表现的最为明显,如《太宗实录》记载:“剑南峡路诸州旁户,素役属豪家,皆相乘数世。”《清平乐》中韩琦也曾上奏仁宗皇帝曰:“西川四路乡村,民多大姓,每一姓所有客户,动是三五百家,赖衣食借贷,仰以为生。”当时所谓“旁户”和“客户”其实皆是“地客”,其家中一概人口世代都隶属于地主“主户”,从社会地位来看,“地客”实为宋王朝当时最底层人士。
但两宋时期,除却四川以外,其他地区“地客”人数较少,隶属关系也相对较弱,其中以乡村雇佣制为主体的“佃客”最为普遍。
- 二、佃客。
“佃客”也被称之为“佃户”或者“庄客”,是“客户”最多的组成部分。比如南宋岳飞便是“佃客”出身,朱熹介绍岳飞之时说:“岳太尉本是韩魏公佃客”,《三朝北盟会编》中引《岳侯传》说他“少为魏公家庄客,耕种为生”,在《林泉野记》中说他“为韩魏公家佃户”。以此看来,这几个名称皆是“佃客通用之词。
“佃客”的特点是“下户”和“客户”通过契约关系租种地主的田地,其实质是一种雇佣关系,而被雇佣者大抵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下户”和“客户”以佣工作为辅助性收入。
此类人员虽受雇于“主户”,但实质上相当于临时性短工,如《宋会要辑稿》记载:“乐平新进乡农民陈五每以暇时,受他人雇佣,负担远适。”以此看来,以佣工补贴经济收入,在当时已经具备相当程度的普遍性。
第二类、“流佣”为“客户”,受雇为佃。
“流佣”一词多在宋朝史籍文献中提及,其意为因天灾人祸,背井离乡,为人雇佣以谋生的人群。如神宗皇帝时,司马光上书废止王安石“保甲”之法,言关中百姓“就食”于西京之地,“或佣赁客作,或烧炭采薪,或乞丐剽窃,或贱以与人,自甘佣作,以度朝夕”。这里指的就是被迫流落他乡的“流佣”。此类虽然也是有契约性质存在的雇佣关系,但就其处境而言,实则要比本地兼作“佣工”悲惨得多。
这两类“佃客”虽然也是被剥削、奴役的人群,但仅限于契约范围之内,“主户”如果超出契约范围的行为,会被认为是不合理或不合法,具有强烈的人权意识,这在封建社会的前提下是难能可贵的。
- 三、浮客。
所谓“浮客”就是浮寄“客户”,即不纳税的无业游民。事实上,因天灾人祸等原因宋朝社会长期存在着一支相当数量的无业游民队伍,他们是“佃客”的后备军,也是宋朝募兵制下的重要兵源,北宋时期的方腊就是“浮客”出身。欧阳修在其《原弊》一文中对“浮客”作了形象的解释:
今大率一户之田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其间用主牛而出己力者,用主牛而事主田以分利者,不过十余户。其余皆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
“浮客”顾名思义,其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劳动场所,用现代之名词解释,以“流民”称之更为恰当些。“浮客”不同于前两者的是与田主的所属关系比较松弛,相对地位也更高一些,更有一个明显特征是,他们皆是入户之人,大部分是由下等户转变而成,是一种特殊的“客户”。
“客户”即使社会地位再低,但在以人为本的宋朝士大夫口中,承认“客户”皆是“齐民”,他们宣扬的“主客相依”或者“主客相资”的概念,目的还是敲诈剥削他们。士大夫们一边兼并着他们的土地,一边将无数的苛捐杂税让他们负担起来,以至于“恩逮于百官者唯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方回在其《续古今考》中说:“望吴侬之野,茅屋炊烟,无穷无尽,皆佃客也!”可见“客户”的群体越来越庞大。
宋朝“客户”的历史作用
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斗争,贯穿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宋朝也毫不例外。
太宗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四川爆发了王小波、李顺起义,其主力便是受剥削最重的“旁下客户”。徽宗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青溪浮客方腊不堪忍受盘剥,在生与死之间他选择了反抗,杀掉,攻克杭州等六州之地,震动大宋。他们与其他朝代农民起义不同的是,他们起义后皆“占据乡村民田耕种”或“令田主计亩纳租及钱粮之类”,争取土地成为起义的主要目的,也是一种追求“平等”的表现。
经过无数次的反抗、斗争,宋朝“客户”地位比隋唐之“奴客”,五代之“部曲”,有了显著不同。
①“客户”在一定条件下有了退佃解约的可能。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的诏书规定:“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亩收田毕日,商量去处,各取稳便。”
②田主索租,需经官府审理。这是宋朝才有的新情况,表明了地主对“客户”的经济强制权利已经减弱。
③“客户”具有独立支配自己家业、积累家财和购买土地的权利。这表现在一部分“客户”通过努力劳动,完全可以列入“主户”,成为地主。
④法律不允许田主强行将“客户”束缚在土地上。这是“客户”群体长期与士大夫斗争的结果,也是士大夫对既成事实的承认。
从这些方面看来,两宋时期的“客户”开始在土地、自由、法律等方面,减少了对地主的依附关系,这在客观上促使了剥削形式的变化,提高了“客户”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继而影响到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从这一点看来,“客户”对历史的贡献作用是巨大的,也是无可取代的。
结语
传世史料记载的宋朝社会是具有表象性和复杂性的,因而我们无法准确的对“客户”的税赋负担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但就北宋徽宗时期来看,“客户”承担着帝国内最重的税赋,甚至被完全剥夺了生存和再生产能力,但仍然“努力重锄获”,维持并发展了农业生产,同时随着“客户”与“主户”隶属关系的减弱,相对公平的租佃契约关系逐渐形成,明清时期终于转型为具有一定人权意义的农民,“客户”们奋斗了千年,抗争了千年,回过头来发现自己最后还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可悲!可叹!
参考资料:《宋史》、《宋会要辑稿》、《太宗实录》、《资治通鉴》、《三朝北盟会编》、《续古今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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