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发现我的丈夫与一女子同居一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陆续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予该女子,我能否向其全部要回?
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未存在其他财产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常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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