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视角
从公司法视角对本次公章事件进行解读,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一、当当网公章事件的前因后果;
二、公司控制权的行使,涉及股东会、董事会、高管层三个维度掌控;
三、公司章证照异常情况的应对。
01当当网公章事件的前因后果
首先来简单回顾事件的前因后果:
2020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
2020年4月24日:当当网公司创始人,小股东李国庆宣称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聘任其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20年4月26日,李先生一众四人,前往公司办公地点取走了当当系列公司的共47枚公司印章,并于当天发布的加盖公章的《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声明:4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经过半数表决权修改章程,罢免俞渝执行董事职务,设立董事会,聘任董事,聘任自己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俞渝再无权经营管理公司等一系列操作。之后还发布了公司人事调动等信息。
2020年4月28日,30日,俞渝代表当当网公司方面,公告公章遗失、向公安报案、声明李先生已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等予以回应。
先不谈李先生的相关操作是否合乎《公司法》相关规定,我们先来看,李先生争夺的到底是什么。通过公告上的落款以及所盖公章我们可以发现,主体均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为“北京当当科文公司”)。要知道北京当当科文公司的注册资本才2千万元,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业界龙头“当当网”应当是“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为“当当网公司”),且当当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亿元。通过股权穿透不难发现,当当网公司最终由北京当当科文公司100%控股,掌控了而北京当当科文公司,即是掌控了当当网公司,并且形式上众人也仅直接享有北京当当科文公司的股权。所以不管是实质上的目的,还是形式上的操作,北京当当科文公司即是掌握整个当当系的关键所在和直接突破口。
02公司控制权的行使,涉及股东会、董事会、高管层三个维度掌控
说到通过股权穿透掌控公司,就不得不介绍公司控制权行使的三个不同维度,分别是:股东会控制、董事会控制、以及高管层控制,然而投资者们通常喜欢做什么?喜欢开会,所以控制开会十分关键:
1、控制开两会:此处的两会是指股东会和董事会;
2、控制开两会的人:在于参会的人的表决权;
3、控制开两会的结果:会议决议成立与否以及效力问题。
(一)、股东会层面
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都是通过股东会实现对公司的掌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定期会议以及临时会议。
《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有权提议召开的主体有: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股东会的召集以及主持的人选和顺序:
1、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4、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票决制。且股东会的表决权、议事规则、表决程序,基本上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常规操作: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进阶操作:A/B股表决权。
决议效力:决议是否成立看程序,是否有效看内容。程序违法不成立,内容违法则无效。
程序要素包括通知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等。
通知程序: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表决程序:采取票决制,根据一般事项与重大事项,分为普通多数制与绝对多数制。(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次公章事件中,选举董事、董事长等均只需普通多数(二分之一表决权)通过即可,按照李先生的股权算法还能说的过去,然而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须绝对多数通过;公司的管理构架从现有的执行董事制变更为董事会制度,以及规定董事会席位数等,都属于修改章程范围,所以从现有的公开资料来看,李先生宣称的0424的临时股东会及相关董事长人选的任命,会议程序及表决程序均存在法律瑕疵。变更公司章程则需要绝对多数2/3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成立。
(二)、董事会层面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一人,通常兼任总经理,当当就是这种情况。而设有董事会的,应设董事长,可设副董。以上职务如何产生,一定程度上均可章程自治。若设置董事会,则董事会的人数上下限问题,也都可以通过章程自治。股东中有两个以上存在国有背景的,董事会成员中还需要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会议表决: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那么董事会席位几乎就是股东必争了。具体谁有提名权、如何当选等,除了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都可以通过章程实现意思自治,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长、执行董事都由章程规定产生,股份公司中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基于投资安全和获取利润的考虑,股东要充分行使其投资所带来的权利,提名自己认为适合的人选提交股东会决议,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此间涉及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之间的投资关系等在股东之间进行协商,确定董事会席位数量、分配、以及任命。其中搏弈之精彩,亦是公司控制权争夺的魅力。
(三)、高管层控制
这个层级的控制我们可以广泛的理解为总经理带领下的管理层团队,属于“首长负责制”,是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批人:此处既有总经理这样的高管,亦有各部门经理这样的中层。这批人对公司的控制在于公司日常事务的方方面面,在于经营管理的各种细节,通俗表达——掌控各种印章,签署文件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如果是执行董事则通常兼任总经理。在中高层面,总经理通过组建自己的班底,掌控公司具体经营,提请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除此之外几乎可以自行决定聘任和解聘所有的负责管理人员。总经理属于最直接、高效控制公司的部门,章证照总经理管着。股东、董事则还要通过各种开会来实现管理权。这是考虑到在分权制约的同时,还要保证效率,否则容易陷入公司僵局。
介绍了以上内容,仔细一品,是不是股东们分权制衡,或重股权之争,或重董事席位,进而实现实际控制公司的目的?
03公司章证照异常情况的应对
公司的章证照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财产,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物化载体。
公司的章证照由谁保管,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通常交由公司法人内部管理规则自行规制。司法实践中认为应当由公司自行持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包括股东不得自行占有。
当当作为一家曾经的上市公司,内部关于章证照的管理按常理推测应该是有专门规定,即使是当当的股东,也没有权利脱离公司“保管”公章。
司法实践中:公司财产,自行持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包括股东不得自行占有。
九民纪要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公章至于合同效力,不在于合同那张纸上有没有这个红印,而在于红印是否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加盖上去。所以即使通过其他的方法取得了公章,也并不能通过掌控公章的这块塑胶来掌控公司。
公司章证照管理上的安排和建议:
公司章证照管理上的安排,可以借鉴一下方式:
A 明确约定章证照的管理:章程、股东协议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中
在新设或是股权并购项目当中,就公司执照、印章、财务U盾等由谁保管,如何使用的问题都会涉及。建议形成较为公平的处理方式且写在合作协议当中
各方分管OR双方共同保管OR特定第三方保管
B 建立章证照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建立一套较为详细能够切实可行的证照管理制度,并且确定相关的管理人员,做到有制度可依,有人负责。人员选择上最好做到相互制衡,以免发生轻易被人拿走占有的局面。
C 健全章证保管使用制度,数据化全程监管
章证照管理电子数据库,电子审批与附件电子备案,做到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最后回到事件本身,当当网大小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核心问题聚焦在以下八个问题的解答上:
1、俞渝:64.2%,李国庆27.51%,二人均是北京当当的股东
2、当当网公司是天津当当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当当是北京当当的全资子公司
3、俞渝并非当当网公司的大股东(有特殊协议安排的除外)
4、根据《公司法》39条、40条之规定:拥有超过10%的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法定人选分别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选举的董事
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6、修改章程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7、任何股东,乃至大股东的行为和意志并不当然代表公司的意志
8、《九民纪要》:严格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
刑法视角
最近,李国庆“抢夺”当当网公司公章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那么是不是在中国,股东霸占公章的事情属于少数呢?以致于本次当当网公章事件才刚发生,就引起了全国各层人士的关注。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就在之前不久,我的一名客户,湖南一家公司的股东,与另一位股东产生了一些分歧,另一位股东也是将公司的公章占为己有。由此可见,霸占公章这一行为在中国是十分常见的,只不过并未被大众所知。
01当当网公章事件概述
要想探讨一起事件在刑法层面上的风险,首先要看他们各自的行为,所以我们就先看一下他们双方对本次事件的陈述:
1.李国庆
2020年4月26日,李国庆及其他四人(自称是董秘、律师、摄像、保安)进入当当网总部办公区,带走当当(含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计47枚印章;随后在公司张贴了李国庆签名的《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称公司已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成立董事会;4月24日起,俞渝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而李国庆先生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股权支持,成为当当网公司董事长。
由此可以看出,李国庆根据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已经成为合法的董事长,理所当然地接管了公司公章。
2.当当网公司
2020年4月26日早9:34,李国庆伙同4名大汉,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并发出声明:当当网以及关联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将不予承认。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结合俞渝的微博内容和当时现场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出当当网公司和俞渝的态度是:李国庆无事生非,假造股东会决议后伙同他人抢夺公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02刑事法律分析
那么,股东强行控制公司公章的行为在刑法层面上有哪些风险呢?会涉嫌犯罪么?我认为该行为的确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想要认定为刑事犯罪是十分困难的。至少控制公章行为本身难以构成犯罪:
1.该行为本身不构成抢夺罪。如果构成抢夺罪,首先就要看抢夺财物的本身价值是否达到了入罪的数额标准。公司公章本身的价值显然是达不到入罪标准的。那么其次就要看该股东是否符合2年内3次抢夺的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类似事件中,一定要注意接管和抢夺的区别,股东凭借股东会决议接管公司的公章,并不能与刑法意义上的抢和夺等同起来。最后,抢夺公司的公章是没有特殊法条的,刑法第280条规定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直接针对国家机关的公章进行了保护,但是公司的公章并没有受到相关的保护,只能从一般的抢夺罪上去考虑。
2.该行为也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比抢夺罪更重的犯罪,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刑期也远远高于抢夺罪。不构成抢劫罪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抢劫罪需要使用暴力,并使保管公章的人员陷入恐慌并交付公章。结合现场拍摄的视频来看,并没有人使用暴力,只看到一人把公章从抽屉里拿出来,放入自己的包里,同时有另一人拿着手机拍摄记录全过程,以保证公正。二是抢劫罪刑期过于严重,单纯霸占公司公章就定抢劫罪的话,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3.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我们可以从俞渝微博的内容中看出,其言语间在指责李国庆寻衅滋事。但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的兜底罪名,本着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不能随意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先考虑从民法层面解决这一纠纷。尤其是在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想要认定寻衅滋事罪也有一定的困难。
既然霸占公章的行为本身难以构成刑事犯罪,那后续使用公章的行为会构罪么?我认为也较难认定。
首先是诈骗罪,股东霸占公司公章后,难免对外做出经营活动。第三人误以为该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其签订了合同。但后续发展时,公司因内部章程规定和工商登记的原因,不承认该股东的合法控制人地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第三人财物损失,可能会构成诈骗罪。但在此次事件中,这些构罪的条件是存疑的:一方面,李国庆本身在进行经营活动时,是否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存疑的,因为其是当当网公司的前总裁和大股东,签合同时完全是出于正常经营的考虑。另一方面,此次当当网公章事件热度那么高,各种媒体和网站都有所报道,第三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也存疑。因此难以构成诈骗罪。
其次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公司可以通过重新办理刻章手续的方式,取得新的公章,原公章当然作废。那么此时,股东继续使用原公章,会构成此罪么?我认为还是不会,因为这一过程中,股东没有“伪造”的行为,没有行为,就难以构罪。况且其控制的原印章也属于真实的印章,是有审批手续和备案的,只不过是作废了而已,不能认为是伪造的。
最后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我认为想要构成这两个犯罪,都需要有后续进一步的行为进行参考,否则只是使用控制的公章进行经营活动,是完全不可能构罪的。毕竟很多股东控制公章出发点也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是利用公章从事犯罪活动。因此在李国庆没有使用公章做出违法的行为时,很难去认定这些犯罪行为。
03法律风险防范
在以上刑事法律风险存在的基础上,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
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如果要控制公章,那么在一系列的行为中,切莫使用暴力的方式,同时需要有合理的手续,例如股东会决议等,哪怕真实性有待证实,但至少在形式上,该股东已经有权利接管公章。
当然,我还是不推荐股东采用直接霸占公章的方式来获取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虽然中国有“认章不认人”的法律环境,但对于公司法人本身而言,控章并不等于控权,在公司内部没有认同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霸占公章容易导致公司运营的瘫痪,并带来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防范风险手段有三:
(一)在公司章程和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公章保管和使用的制度。严格按照章程和员工手册的规定,由单独的部门和人员保管,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登记和使用。
(二)设立积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妥善保管公章的外借和使用记录以及监控录像,并增设安保人员进行保护,确保一切有用的信息能够固定并作为证据。同时,针对公章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况设立应急方案,确保第一时间能够报案,公告并申请新的公章,缩短“无章可用”的时间,从而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单位权益。
(三)使用电子公章。公司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全面申请使用电子公章,并据此设立严格的电子公章制度,尤其是针对有权限使用电子公章的员工,可单独另行签订协议,增强电子公章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最后回到事件本身,当当网大小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核心问题聚焦在以下八个问题的解答上:
1、俞渝:64.2%,李国庆27.51%,二人均是北京当当的股东
2、当当网公司是天津当当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当当是北京当当的全资子公司
3、俞渝并非当当网公司的大股东(有特殊协议安排的除外)
4、根据《公司法》39条、40条之规定:拥有超过10%的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法定人选分别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选举的董事
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6、修改章程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7、任何股东,乃至大股东的行为和意志并不当然代表公司的意志
8、《九民纪要》:严格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
以上就是本人对于当当公章事件依据到目前为止的公开信息,从公司法角度进行的分析。
写在本文的最后,联想到去年亚马逊实际控制人杰夫·贝佐斯与其前妻的和平分手,不免感慨:婚姻可以体面结束,股权构架与公司章程——必须事先理性规划。
婚姻法视角
近日,吃瓜群众在娱乐圈瓜群中分身不暇。但不料李国庆率四汉强抢公章,横空占据社会热点前排,将吃瓜群众的视线再次拉回李国庆与俞渝的离婚大战中。
让我们先捋一捋李国庆、俞渝离婚大战时间线:
本文就李、俞双方背后的婚姻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注:因案件尚未判决,相关的资料与信息均来源于网络公开信息,律师及律所不负法律责任,律师仅作法律分析。
01李国庆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令双方离婚吗
司法实践中,离婚有且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在第一次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关于离婚的态度对法院是否会直接作出离婚判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最终法院还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作出认定!2019年7月初,李国庆第一次起诉俞渝离婚,从李国庆透露的信息看,俞渝就是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的。
司法实践中,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若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为了维护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和谐,再次给予夫妻双方修复感情的机会,法院通常第一次不太会直接判决准予离婚,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达到法定破裂的条件。若法院驳回李国庆第一次离婚诉请,李国庆则需六个月后才可第二次再提起离婚诉讼(这六个月的时间也被称为“冷静期”),但是俞渝想要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话,则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近期的“公章门”事件对于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会有影响?
李国庆与俞渝之间除了“公章门” 事件,之前还有“朋友圈”事件。双方究竟是否可以拿出真凭实据,证明存在法定过错,我们暂时均无法得知。不过这种拉扯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在法律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定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条件,对此,法院会综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02李国庆与俞渝各自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当网股权穿透图如下:
李国庆与俞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办当当网,并分别取得相应比例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夫妻双方无明确协议约定股权属于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双方各自持有的股权系夫妻共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媒体宣称李国庆、俞渝分别作为显名股东持有婚生儿子的股权,因无官方代持协议,故不作为考虑因素,不以此作为假设前提。假设李国庆、俞渝确实作为显名股东代持婚生儿子的股权,则婚生儿子的股权与李国庆夫妇无关,不能在本离婚纠纷中予以处理。
03李、俞双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约定
夫妻双方共同作为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持有不同比例的股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并不能构成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从而也并不会根据夫妻双方各自的持股比例分割股权。例:(2017)黔052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部分明确提到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出资设立公司的分割问题,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04李、俞双方总计持有91.71%的股权如何在离婚纠纷中进行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离婚纠纷中分割股权,一般有两种情况:1、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2、双方都是同一公司的股东(李国庆、俞渝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离婚纠纷中,如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与只有夫妻一方持股相比,分割起来会简单一些,分别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如果夫妻一方主张要求取得股权,另一方要求取得股权折价款,可在双方协商或审计评估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原则上一半的股权折价款;
2、如果夫妻双方均不主张要求取得股权,则法院需释明当事人,另行对公司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股权折价款;
3、本案中,李国庆、俞渝无疑是要争取股权,甚至要争取超过一半的股权比例。在双方都要争取股权的情况下,法院可直接对夫妻共有股权按比例进行分割。因为夫妻双方均为股东,并不涉及有限公司人合性的问题,属于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进行公平分割即可。在无一方存在法定过错的基础上,法院一般持保守态度,可能会将李国庆、俞渝持有的总计91.71%的股权平分,判决双方各得45.855%的股权。(但此判决可能会导致公司僵局,法院在处理时也会慎重考虑)
05夫妻离婚时,过错方真的会净身出户或者必须少分财产吗
·李、俞两人在网上互揭对方隐私,这些所谓的婚姻“过错”会不会影响财产分割呢?
答案:影响不会太大。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婚内出轨属于道德层面问题,法律不作干涉,也不必然影响离婚财产分割,仅仅只是存在出轨行为,法院基本还是秉持均等分割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规定是列举式的,只有符合以上情形才可以适用。但实际上,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难度相对较大。
本案中,真正对财产分割有影响的是俞渝爆料中所称的“李带走了现金1.3亿”,因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李国庆是否确实带走现金以及带走的目的用途及带走的时间,对离婚财产分割将有实质性的影响。
06企业家必须重视夫妻关系对于企业发展的影响
1、谨慎选择夫妻型股权结构
2、做好婚前财产分割,避免混同
3、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模式
4、个性化设计公司章程
5、可以考虑借助信托等专业工具,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和财务权做提前约定。
吃瓜固然上头,但需保持清醒的头脑吃最有营养的瓜!让我们拭目以待,这场浩浩荡荡的离婚大战将如何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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