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清苑区的张功峰等28户村民问:
2006年3月份,村委会与我们28户村民各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村委会租赁我们的承包地用于工业园区的建设。每亩地每年1200元直到2028年年底。我们觉得这么出租出去比自己耕种划算,就都在协议上签字同意了。目前,进行土地确权,我们28户却不在土地确权范围之内。我们发觉上当后,就到法院起诉村委会。但经了两级法院都驳回我们的起诉。
我们手中握有村委会盖公章的、白纸黑字的租赁协议,两级法院均不认,我们实在想不通。到政府部门去信访,由于我们已经在法院打过官司,信访部门也不再受理。我们怎么办?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类似的咨询我们在报上解答过多次。但看到你们着急的心情,我们再次予以解答。
从你们提供的租地协议来看,你们的土地确实是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了村委会。但从法院裁定书中列明的证据来看,你们的土地根本不是出租给了村委会,而是国家征地行为。因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在2006年就已经下达了建设用地的征地批复,且在签订租赁协议的当年你们的承包地上就建起了厂房等工业园区设施。土地的农用地性质已经转化为建设用地,并经省政府批准征收。
国家征地,应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占地补偿协议,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村委会既不是征地的主体,也不是征地实施的主体,因此,村委会与被占地的农户签订租赁协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签协议应为无效协议。这一点,两审法院均没有予以认定是错误的。但两审法院认定你们的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而你们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地的目的不能实现又是正确的,裁定驳回你们的起诉也是正确的。
2006年政府征地的补偿费用与目前不同,目前实行的由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无论哪个政府征地,征地补偿费用均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地价。而2006年实行的是被征土地的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来计算出来的征地价格。目前评判你们的征地价格高低很难有准确的结论。这需要查看土地部门当年的征地卷宗才能知晓。你们的土地2006年就被征收,你们目前如对当时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获得有关的信息。由于土地上已经厂区林立,即使当时征地行为存在瑕疵,返还你们的承包地根本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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