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城市都在发放消费券促使用户消费,恢复经济
不少零售商就开始大量囤货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产生了,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本周六一个零售老板的困扰:“零售小规模,进项总是不能取得,但销售一直有,这样有什么风险吗?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取得购进货物的发票,在增值税方面,小规模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在增值税方面是没有影响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未按规定取得税前 扣除凭证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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