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荔明 张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今天(4月20日)发布《著作权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并公布了三个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7年以来三年间,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61件,其中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1692件,占比近七成,其中,包括著作权侵权案件1682件、著作权合同案件10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以文字作品、摄影作品、KTV音像制品等传统作品侵权案件为主。
在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华某公司起诉称:华某公司系动画片《熊出没》及美术作品《熊大》的著作权人。艳某精品店未经其授权许可,长期在富某公司开办经营管理的专业市场内销售带有上述作品形象的雨具商品,故起诉请求判令艳某公司、富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艳某精品店辩称:该店没有销售涉案产品,公证书上所附的送货单不是该店的送货单。
富某公司辩称:富某公司与艳某精品店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富某公司非涉案商铺出租方,也未帮助艳某精品店实施侵权行为,而是积极履行管理职能要求艳某精品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富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
华某公司享有美术作品《熊大》的著作财产权并取得著作权登记,华某公司以该美术作品作为部分角色造型创作的电视动画片《熊出没》等已公开发表,他人有机会也有条件接触到该美术作品。被控侵权雨具商品上类似“熊大”形象的图案与华某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熊大》的主要特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涉案公证书记载艳某精品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艳某精品店未能举证证实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经华某公司授权,也未能举证证实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销售行为侵犯了华某公司的著作权。
艳某精品店是独立经营的店铺,富某公司不可能随时监控商户的经营行为,也没有直接制止商户侵权行为的法定权力,亦无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华某公司要求富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
法院判决艳某精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华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800元。(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张德钢
审签 |吕航
实习生 |赵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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