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峰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这三个工伤待遇是随着形势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它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金额。本文化以一则案例对此提出观点。
一、本案当事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凡。
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按照咸人社(2016)134号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要求某支公司从2016年1月1日起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98元。按照咸人社(2017)173号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要求某公司从2017年1月1日起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15元。
2、生活护理费按照咸人社(2016)134号文件,要求某支公司从2016年1月1日起每月按照1528.3元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咸人社(2017)173号文件,要求广电礼泉支公司从2017年1月1日起每月按照1637元支付。
3、要求某支公司支付残疾人轮椅、防褥疮床垫、防褥疮坐垫购买费用7770元。支付褥疮中药涂擦治疗费用900元。
4、要求某支公司以后按照政策要求主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三、被告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凡的起诉。
四、原告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重审本案,并支持张某凡的一审诉讼请求。
五、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1、由被告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凡从2016年元月起至2016年12月增加的12个月的伤残津贴共计3576元,从2017年元月至2017年10月增加的10个月的伤残津贴共计5130元;
2、由被告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凡从2016年元月起至2016年12月增加的生活护理费共计1184.4元,从2017年元月至2017年10月增加的生活护理费共计2074元;
3、由被告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按月支付原告张某凡伤残津贴,即从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3198元;
4、由被告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按咸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支付原告张某凡生活护理费,即从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1637元;
5、由被告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凡的轮椅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三年。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1、维持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某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即:由被告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凡的轮椅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三年;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撤销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某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撤销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即由被告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凡从2016年元月起至2016年12月增加的12个月的伤残津贴共计3576元,从2017年元月至2017年10月增加的10个月的伤残津贴共计5130元;
由被告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凡从2016年元月起至2016年12月增加的生活护理费共计1184.4元,从2017年元月至2017年10月增加的生活护理费共计2074元;
由被告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按月支付原告张某凡伤残津贴,即从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3198元;
由被告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按咸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支付原告张某凡生活护理费,即从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1637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2元,合计1092元,由上诉人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负担592元,由被上诉人张某凡负担500元。
再审法院: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终某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撤销第六项;
三、变更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支付张某凡从2016年元月起至2016年12月增加的12个月的伤残津贴共计3576元,从2017年元月至2018年7月增加的19个月的伤残津贴共计9747元;
四、变更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支付张某凡从2016年元月起至2016年12月增加的生活护理费共计1184.4元,从2017年元月至2018年7月增加的19个月的生活护理费共计3940.6元;
五、变更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从2018年8月起每月支付张某凡伤残津贴3198元;
六、变更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
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从2018年8月起每月支付张某凡生活护理费1637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三、四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完毕,判决第五、六项在每月的十五日前给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2元,由陕西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负担1000元,由张某凡负担92元。
六、法律事实
1、2012年张某凡受雇于闫某民为某支公司维修网络,2012年4月6日10时许,张某凡在施工过程中受伤。
2、经相关部门确认了张某凡与某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
3、在张某凡住院治疗期间,某支公司为张某凡支付了医疗费。
4、2014年7月24日经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凡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5、某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礼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凡
住院伙食补助费16230元、交通费3299元、食宿费192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56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0元、
2014年7月起每月支付伤残津贴2380元、2015年元月起每月支付伤残津贴2685元、2014年7月起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1358元、2015年元月起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1429.6元、
支付防褥疮床垫2800元、防褥疮坐垫1400元、11个月双倍工资26800元、张某凡与某支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其中判处的防褥疮床垫和坐垫张某凡于2017年6月26日购买
6、咸人社发〔2016〕134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二级增加298元,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咸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即45849元÷12х40%=1528.3元。咸人社发〔2017〕173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二级增加215元,生活护理费即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每月1637元。
7、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某支公司按照(2015)礼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的标准向张某凡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至2018年7月。
七、本案争议焦点:二审法院未支持张某凡要求某支公司依据2016年和2017年的政府文件规定增加每月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诉请是否适当。
八、评析
一、工伤待遇
1、医 疗 费(实际发生医疗费发票 )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4、残疾辅助器具费
5、康复性治疗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6、停工留薪待遇
7、生活护理费
8、实际护理人员误工收入
9、工伤复发费用
1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1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3、伤残津贴
14.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5、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计算标准:(全国统一项目的给付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注:具体可以查看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等。)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 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7个月;
(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注:具体可以查看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等。)
【四】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同命同价)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配 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结合本案具体分析
第一个方面:本案中的原告本来受雇于闫某民。这闫某民是个自然人。他是承包人。发包方是被告。经过第一次民事诉讼,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第二个方面:这个被告算是国有企业,虽然实行股份制改造,但是国有股还占多数。这个被告的大多数员工有事业编制身份的。算是固定工。原告的身份在这企业中算是临时工身份。
第三个方面: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原告的工伤待遇依法完全由被告承担。
第四个方面:经查,本案中,某支公司与张某凡在人民法院执行(2015)礼民初字第00837号判决时达成和解,其中约定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即是上述(2015)礼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标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某支公司按照(2015)礼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的标准向张某凡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至2018年7月。
第五个方面: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张某凡提起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这种理由,是没有道理。第一个辩护意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不能用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两条规定: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本意:对于劳动争议,双方有多种解决方式:有和解、有人民调解、有行政调解、有劳动仲裁、有民事诉讼、有法院调解。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后,也是可以反悔的。这个反悔的表现是这样的:不履行和解协议、也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重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或者对和解协议不满意,也可以另外提出劳动仲裁或者提出民事诉讼。二审法院的意思好像这个和解协议就是终局性协议,是个一次性解决方式。
第二个辩护意见是:《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个法规明确规定:这个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是可以变化的。具体变化的金额由地市级人社部门确定。
第三个辩护意见是:
人社部发[2017]58号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损失的合理补偿。
咸人社发[2016]134号《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及咸人社发[2017]173号《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明确说明了文件的依据,规定了调整的范围、对象、标准及原则。
这个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按市级人社局的文件提高每年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发放金额。是合法合理的。
第六个方面:政府部门对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是为了保障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所作的调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损失的合理补偿,属于单位的法定义务,且上述和解协议中并未明确载明张某凡承诺放弃随国家政策增加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权利,因此,该和解协议并不能证明张某凡放弃了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相关规定增长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权利,现张某凡要求某县支公司依据2016年、2017年《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之诉请,合理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
第七个方面:张某凡关于原二审未支持其要求某支公司按照政府文件标准补偿已支付月份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差额,增长后续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二审判决结果驳回其该部分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纠正。
第八个方面:张某凡要求某支公司支付中药涂擦治疗费之诉请,因无医疗机构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纳。张某凡要求某公司以后按照政策要求主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正确认识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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