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某企业关于药业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就破产重整中遇到的问题,聊聊自己的一些观点,涉及企业职工债权及集资款债权的认定,管理人报酬的认定,预留款项的使用,税款的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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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报酬
在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破产重整方案中,破产管理人报酬为115万元,其依据破产管理人引进重组资产,注资金额为1500万元,依据最高院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司法解释计算得出。
在代理人审查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破产重整方案时发现,优先受偿权中有一家对药业的厂房和土地享有抵押的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对土地和厂房的估值分别为452.27万元和628.44万元,银行申报破产债权本金为428万元,利息为250万元,合计678万元。银行申报的破产债权678万元在抵押物的覆盖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管理人报酬计算基数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因此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的总额应当扣除银行的优先权,即678万,则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总额应为82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经计算,管理人的报酬应为100*0.12+400*0.1+322*0.08=77.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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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资款性质的认定
依据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破产重整方案中显示,职工集资款债权本金为88.48万元,利息为94.82万元,破产管理人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来认定职工集资款属于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受偿。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 23号)引用的法条系1986年生效执行的《破产法》,已经于2006年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引用的老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已经不存在,该条已经失去存在的意义。
笔者认为,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职工的集资款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按照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进行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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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款项未明确使用用途
税款滞纳金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在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破产重整计划中,破产管理人预留了100万元作为未予明确使用用途,对处于略后顺位的普通债权人存在不公平,应当做普通债权清偿。
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破产重整计划中,税局的税款为 59.7万元作为优先债权清偿,税款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清偿对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是否公平。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仅清偿本金,未清偿违约金或利息,税款滞纳金也应当参照普通债权组标准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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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老贾说法
文章 | 老贾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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