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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专访」梁雅丽:辩护路上,最难得是“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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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北京的秋风刚刚刮起,树上的叶子还未见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梁雅丽律师终于收到了期待已久的好消息。

她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代理的翟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对翟某的无期徒刑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梁雅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执业26年,成功承办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及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并被国内多家媒体报道。当年她担任山东招远麦当劳案辩护律师,从那时的初识起,记者就对她的专业水平和敬业态度钦佩不已。

回归到翟案,梁雅丽向记者介绍,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翟某实际服满七年半刑期后,即可获减刑出狱。“该案系省级食药系统专案,社会关注度极高,涉案金额高达3600余万元。侦查和审查起诉时间前后累计超过一年,司法机关准备扎实、充分。”

这样看来,在此背景下,案件二审获得降等改判的情况尤为罕见。看到判决书后,梁雅丽松了一口气。这是她充分运用行业类案专业辩护经验,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又一实例。

她,最是专心

熟悉梁雅丽的人都知道,她一年不会接太多案件,因为接手的每一个案子她必定百分之百投入。做到高级合伙人位置的她,办理过的很多案件其实完全可以不接或者分给其他年轻的律师,但是心软的她每每面对当事人家属的眼泪和哀求,最终总会亲力亲为。

谈到什么是做律师最大的成功,梁雅丽认为:“要做一个问心无愧的律师。每件案子尽全力,不要有后悔。不要说等到老了回头看某件事,感叹要是当初再怎样怎样就好了。”

当初这件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涉案金额巨大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摆在梁雅丽面前,着实让她犯了难。这注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接受委托还是婉拒?

翻看一审卷宗,一方面刑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翟某一审被认定的涉案金额高达3600余万元,远远超过该标准。同时,该案系近几年国家对食药系统进行行业整顿政策背景下出现的重大案件,也是S省上下关注的系统“专案”。

“一审的判决,既代表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认定结论,也是国家行业治理决心的体现,推翻难度极大。”梁雅丽说。

但另一方面,被告人翟某家属反复哀告,再三表示一审法院对翟某的认定存在错误,量刑过重。加之翟某妻子也同案被判,两人上有老父、下有稚子,二审判决对这个家庭的未来至关重要。梁雅丽告诉记者,这也是当初她接受委托的主要原因。她,最是心软,记者是知道的。

翟某家属起初是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查到梁雅丽这个名字的。梁雅丽之前代理过不少二审改判案件,翟某家属是读到她食品安全类案件二审改判的辩护成果,才满怀希望前来委托。

面对家属的殷殷期盼,梁雅丽认真审阅一审判决,敏锐发现,作为本案定性依据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意见”两份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翟某销售的猪肉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食品”很可能存在争议。加之家属提出的案件事实争辩,显然一审对翟某无期徒刑的判决并不是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案件的二审存在希望。

梁雅丽一咬牙,迎难而上有何惧!

接受委托后,梁雅丽果断把二审阶段辩护工作的重点确定在案件事实调查和证据合法性审查两方面。

她,最是专业

刑事辩护的专业化不仅要体现在法律意见输出的专业化,更应体现在法律意见与专业意见结合输出的专业能力上。这句话,记者曾不止一次听梁雅丽说过。

近年来多发的涉及如食品、毒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证券、票据金融等专门行业、领域的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定性的核心依据通常是专门行政调查部门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鉴定报告。对调查、鉴定过程和认定结论的专业化审查,是行业类案辩护成功的重要基础。充分发挥北京优越的专业资源优势,与专门行业领域的专家携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和专业意见深度结合的有效辩护,已成为梁雅丽刑辩团队的重要经验。

翟案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类案同样如此。

一审认定,翟某为使其经营的屠宰企业增加生猪出肉率获利,雇佣号称拥有“秘方”的刘某兄弟往活猪身上注射肾上腺素并灌注自来水增重后再屠宰销售。翟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定性的核心依据在于对在案扣押生猪体内是否含有肾上腺素的鉴定结论,以及肾上腺素是否属于国家在动物食品生产中禁止添加成分的专业认定意见。

为了真正动摇法官对于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的坚定心证,为了案件真正找到有力突破口,梁雅丽立刻形成律师调查提纲,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与北京某高校动物食品安全领域著名专家进行分析研究,最终在本案中定罪的核心证据中找到了突破口:

第一,S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在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鉴定程序上存在明显错误,不具有专业性、准确性,不应作为定性的主要依据。

梁雅丽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的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应当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而本案中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为S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其并未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食品安全鉴定资质,不属于国家认定的涉案食品药品检验机构,鉴定人员也不具有该项鉴定资质。”

此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1-5批)》和国家卫生标准GB/T 9695.19-2008《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规定的要求,本案鉴定所使用的鉴定方法、鉴定检材提取和检材处理也存在明显错误。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二,鉴定报告反而可以证实,翟某销售的猪肉并不包含肾上腺素成分,不会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发生。

鉴定报告载明:从翟某公司待宰生猪提取的猪血、猪尿未检出肾上腺素成分,提取的猪耳朵针眼部位、注射器、药瓶检测出肾上腺素成分含量较低。

“鉴定结论中为何未列明猪肉中是否存在药物成分?为何药物未在血液和尿液中检测出来?药物是否注射进入生猪体内?法官是否可以凭此报告认定翟某公司屠宰生猪猪肉中含有药物成分?”

经过与专家反复研究,律师发现了对翟某有利的辩护要点。

翟某雇佣人员采用从猪耳部位注射药物的方法,根据药物作用原理,反而会导致生猪耳部毛细血管发生收缩,加之本案注射药物和屠宰的时间间隔短,药物主要停留在猪耳朵脂肪内,短时间内无法进入血液循环,流动到全身组织部位,因此不会产生药物在猪肉和内脏器官残留并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

同时,还从关联性、权威性、客观性等方面,全面质疑了农业农村部屠宰中心提供的这份“专家意见”。特别是经审查发现,该“专家意见”系农业农村部兽医局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往来函件,未对外以部门规范、条例等规范化形式进行发布和公开。该函件也并非专门针对本案情况作出,因此不应被认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对本案定性不存在指导价值。

她,最是专注

作为拥有26年辩护经验的律师,“对战”省级侦查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和国家部委出具的“专家意见”,梁雅丽深知二审中要想打破法官的牢固心证有多么困难。何况我国刑事案件二审维持原判比例极高这一情况已是实务界、学界共识。

在辩护人第一次与二审法官见面的时候,已经充分感受到法院准备维持一审原判的决心。因此,梁雅丽下定决心,必须尽快在法官形成维持裁定前,为辩护意见“加码”。

下一步,梁雅丽决定还是从一审认定的证据入手,找到突破法官心证的方向。

在短时间内全面审查公安和检察机关耗时一年多时间形成的案件材料确实是个艰巨挑战!但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仔细梳理发现,对翟某量刑的重要依据——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薄弱点。

因翟某屠宰场经营管理并不规范,没有长期账本留存,侦查机关聘用了专门的审计人员,根据猪肉进货商的证言及零散手记账、翟某的部分手记账、翟某妻子给雇佣人员支付的酬劳、同期其他屠宰企业销售价格这几部分,相互对照计算出的最终屠宰和销售数额。

这种对应计算的方式,客观性、准确性都可能存在问题。最终,梁雅丽对一审认定3600余万元的猪肉销售各类记录形成详尽阅卷笔记,一一对照后发现,侦查机关的工作确实存在明显疏漏,一审对翟某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如翟某口供认可猪肉总销售量为692041.5公斤,而鉴定报告鉴定显示销售重量为740297.7公斤,两者相差达48256.2公斤。如董某证言认可的进货重量为200512.5公斤,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为204095公斤,两者差距达3582.5公斤。如肖某证言认可的进货总重为112303公斤,而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为122725.2公斤,两者差距达10422.2公斤。

梁雅丽律师将上述问题连同其他辩点,形成了近两万字的详尽辩护意见,附带“专家意见书”一并提交二审法院。这次,二审法院的回馈意见由“肯定维持”变成了“对辩护人的意见,我们会慎重考虑”。

她,最是专一

经查阅大量判例可知,本案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相结合的认定模式出现在众多食品安全类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辩护人已经预判到二审法院不可能直接支持对上述证据的质疑意见。但前期扎实的案头工作,专业意见和法律意见有机结合的辩护方式,仍然发挥了对法官的重要说服作用。

最终二审对被告人实现了罕见的降等改判。法官通过充分支持犯罪数额辩护的方式,减掉了一审对被告人近五百万的犯罪数额认定,并改判翟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相应地,被告人的妻子等同案被告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刑期降低。

在判决送达后,梁雅丽立刻快马加鞭会见翟某,向其充分说明与减刑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劝解其认真服刑。如表现良好,翟某实际服刑七年半后即可获得自由。委托辩护期间,翟某及家属对梁雅丽专业细致的工作多次表示认可和感谢。

梁雅丽从业二十多载,一直信奉接案就是承接当事人的身家性命。对辩护事业的尊重、对当事人生命的尊重,敦促她兢兢业业、砥砺前行。

梁雅丽曾对记者说,一个人无论是君子还是小人,无论是含冤入狱还是罪大恶极,一旦成为“阶下囚”,依旧享有作为公民的一定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一项法律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原则,更是一项制度设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辩平等对抗的需要。为被告人辩护是刑辩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程序正义的需要,更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部分。

“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无论案件大小,我们必须全身心地投入,才能保障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帮助。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每个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最基本的权利,不容我们有半点迟疑和退让。”这些话如信条般刻在她的脑海。

很多人都说,律师是当事人的守护者,帮助他们去寻找正义。但这种正义,不应仅指为冤屈者除罪,还应包括让当事人只去承担与其罪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而这条追寻正义的路,梁雅丽将始终与她的委托人同行。

作者:《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 李天琪

(本文刊发于《民主与法制》周刊202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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