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林先生在番禺一家餐饮店就餐,不想却在例汤中吃到了一根鸡毛。大倒胃口的林先生要求餐饮店赔偿,对方却认为已第一时间道歉,而且店内卫生状况良好,不排除林先生有碰瓷嫌疑。
双方协商无果,林先生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要求餐饮店赔偿一千元并手写书面致歉书。今日,记者从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获悉,该案有了判决结果。
(资料图,文图无关) 图源:视觉中国
例汤中一根鸡毛引发纷争
2018年8月17日,市民林某秀到番禺某饮食店就餐,用餐过程中,林某秀发现其中一份例汤中有一根鸡毛,经与饮食店协商无果,林某秀遂向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投诉。林某秀另提起诉讼,要求饮食店赔偿1千元并手写书面致歉书。
面对控诉,饮食店辩称,自己店内卫生状况良好,不排除林某秀存在消费碰瓷的嫌疑,且当日用餐过程中,工作人员在看到汤碗托盘上有类似鸡毛的异物后,已第一时间向林某秀道歉,而且还提出了退换套餐的解决方案,但被拒绝,也已多次向林某秀道歉,林某秀要求手写书面致歉书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餐饮店赔偿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秀到饮食店就餐,双方已形成消费性合同关系,饮食店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饮食店称不排除林某秀存在消费碰瓷的嫌疑,但除陈述外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林某秀在用餐过程中于例汤中发现一根鸡毛,并立即告知服务员,饮食店工作人员确认看到林某秀所食用汤碗的托盘上有类似鸡毛的异物。而鸡毛属于不能作为食品食用的异物系广泛存在于社会的普遍认知事物,故应认定混入该异物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为此,法院判决该饮食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林某秀1000元。
来源:广州日报全媒体
责任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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