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文件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企业与员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一直是一个比较具有争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该条解释应该同样适用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解释。
过去,由于各地对电子合同的认知程度存在差异,为规避法律风险,大部分企业都延用传统的纸质劳动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对于电子劳动合同认可的判例。
【判例】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浙台民终字第812号判决书》中载明:“本院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书面合同的形式应为能客观反映一定内容的有形载体,而非仅限于纸质合同。”并在此案中,将劳资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从本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法院持有“书面不限于纸质载体”的观点。
由法条和判例我们不难看出“书面劳动合同”不是特指纸质合同,而是包括合同书、信件,同时也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所以,纸质内容和数据电文,都可以表现出所载内容,都属于书面形式。
而说到电子劳动合同,我们就不得不提到“电子签”,因为在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切问题和疑点都是围绕电子签展开的。
好了有关电子签的问题我们今天先聊到这里,更多相关话题,我们将于近期与大家分享,敬请关注后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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