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多次提到了不可抗力证明。因为新冠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履行方面的负面影响,中国贸促会已明确表示,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但是,虽说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但疫情面前,各国仍有权且有可能自行制定国内法或相关措施,从审慎角度对人员入境和货物进口进行限制,从而对出口贸易中各个环节带来负面影响。此举或将影响海外买方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挫伤国内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
因此,作为货物出口,品牌出海商家的我们,很有必要进一步了解下各个国家对不可抗力证明效力的认同情况。
01
北美
(美国)
美国统一商法典( U.C.C )2-615条对合同履行不能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果买卖双方所约定的给付因意外事故之发生而致履行不能,在满足“出卖人已事前将给付迟延或未能给付等事项适时通知买受人”等前提条件下,则该出卖人的交付迟延或全部或部分未交付不得视为违反买卖合同项下义务。该条同时规定了该意外事故的不发生须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前提条件,或意外事故是因当事人善意遵守外国或本国所发布的现行法规或命令(无论该法规或命令日后是否被证明为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表面上看,仅出卖人可主张无法履约以获得免责,实际上买受人也有可能就无法履约问题主张免责。因此,总的来说,因贸易合同的具体约定不同、案件特定情况不同,受理法院不同,可能产生的解读和认定也会不尽相同。
02
南美
(巴西、墨西哥、阿根廷、秘鲁)
南美诸国法院应可接受中国贸促会的将本次疫情做不可抗力证明,但该证明只作为额外证据,不能作为唯一证据。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案件,法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证据以决定是否做出不可抗力的认定。如媒体报道、合同时效、提单、世贸组织、世卫组织、国际和当地法律等。
03
亚洲
(印度)
鉴于中国贸促会是一个官方机构,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应可作为有效证据被接受。如果贸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条款,则根据合同约定执行。若没有相关条款,或未将传染病、疫情等情形列明为不可抗力,则适用印度合同法第56条的合同落空原则,即: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事件,致使合同履行不合法、合同无法履行且不受履行方控制的情况,可宣告合同无效。
04
亚洲
(菲律宾)
目前并无相关案件或关于适用中国贸促会出具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不可抗力证明的法规。 不过,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174条和法院判例,不可抗力可作为免除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理由。
05
欧洲
(俄罗斯)
目前并无此事件相关的法院案例。 然而,俄罗斯商会已建议并且鼓励企业将不可抗力纳入考量,并且考虑推迟合同义务的履行直到不可抗力情势结束。
06
欧洲
(英国)
如果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何证明和适用该条款依据具体的贸易合同而定。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那么根据合同适用法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可以适用普通法中合同落空原则。
07
欧洲
(德国、法国)
中国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可作为间接证据提供。两国法律中均有不可抗力的概念,但法院须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裁量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主张是否成立。 基于此,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甚至局部区域的传染病疫情均有可能被认可为不可抗力。 目前尚无本次疫情涉不可抗力相关的法院判例或政府声明可供参考,2003年SARS疫情的相关案件也未在德国最高法院和法国法院的判 例中查到。
08
欧洲
(意大利)
一般认定本次疫情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应属不可抗力。意大利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未能履行约定义务的债务人应对相应损失承担责任,除非可以证明其无 法履行不应归因于其。 “无法履行”强调绝对无可能性,“不应归因于其”强调非其所能控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09
欧洲
(西班牙)
一般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应属不可抗力。西班牙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法律明示及默示的责任范围之外,任何一方无须为不可预见的,或(即使预见仍)不可避免的事件负责。 适用该条须满足严格的标准,民法典未考虑当事人根据情势取消或变更合同的制度。 尽管如此,西班牙最高法院一般会援引另一条类似“合同落空”原 则的规定来解决。
10
非洲
(南非、加纳)
法院接受不可抗力的抗辩,但是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将适用严格的解释。 除了中国贸促会的相关证明外,可能需要提供额外证据,如世界卫生组织已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成为世界紧急卫生事件。
从各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不同案件中,对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合同双方能否据此免除违约责任,法院在认定时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因此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各大出口企业在实务中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做独立判断。
附:各国家/地区进出口货物措施
目前,多数国家以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指导,未对我国采取针对货物的管制措施,但仍有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针对货物的管制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 END—
校 审 | 万青来
编 辑 | 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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