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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随手转发了,疫情期间,散布谣言的后果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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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疫情的发展已经变成了我们每天谈论的“头条”,而与抗疫有关的防护、治疗等问题也成为我们心中的“热搜”。

在全民抗“疫”时期,各种不实信息和谣言也开始逐渐充斥着网络和自媒体,疫情面前,谣言的传播非但无助于抗击疫情,反而会干扰疫情防治工作的顺利推进。散布谣言者更可能因实施造谣、传谣行为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相应的处罚。

首先小瀚就带大家来看看几个关于疫情期间传播谣言的案例是怎么处罚的。

案例一:

1月23日,王某某在朋友圈散布谣言称“重庆沙坪坝、江北区、渝北区开始管制”。同日,刘某在微信群散布“江北盘溪、石马河地区已被警方封锁”谣言,引起恐慌。经查,王某某、刘某均系道听途说,发布信息均属于谣言,二人分别被南岸、江北警方行政拘留。

案例二:

1月25日,辽宁省本溪市一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如果大家最近在本溪的话,一定要带好口罩,本溪那个确诊病例在医院跑出来了”谣言,网上造成恶劣影响经查,造谣者陈某某听说市里发现一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后,虚构患者从医院逃出的信息在微信群内传播,后被他人通过其他渠道二次转载,造成恶劣影响,在社会上形成恐慌。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某依法进行训诫。

案例三:

2月11日,上饶一男子发布短视频并散布谣言“三口村发瘟了,十多个人外出看病”,该信息被传播到多个微信群,造成群众恐慌,严重扰乱公众秩序。经查,该男子在微信群内因找人合买口罩一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便擅自杜撰一条虚假消息发进微信群中,称横峰县不安全,有人被感染新冠肺炎抓去上饶了。该条信息引起群内网民大量关注,造成恶劣影响。杨某对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横峰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以上案例都是根据传播谣言者的具体行为而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那么,在我国法律上对于传播谣言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散播疫情谣言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严重者可能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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