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3日,赞皇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禁烤“柏灵火”的通告》,在县城主城区及周边11个村禁售禁放烟花爆竹,除禁售禁放区域外其他区域,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通告》,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月30日,农历大年初六,赞皇县公安局依法对4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1月30日上午8时许,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巡逻至赞皇镇孙村附近时,发现该村村民安某某在村内一停车场内(限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当场查获。上午9时许,该局民警继续巡逻至赞皇镇花林村时,发现村民刘某在其家中(限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上午10时许,民警再次发现,赞皇镇花林村村民刘某某在S033省道旁(限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30日上午9时许,赞皇县公安局阳泽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西阳泽村(限放区域)时,发现村民韩某某违反县政府禁令燃放烟花爆竹。
警方表示,以上4人在限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当场查获后,4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也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决定给予4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燕都融媒体记者任利 通讯员焦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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