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转给我这篇,梁治平教授关于深圳案的评论。就我所知,梁教授是融合法学和社会学的大家,学者关心现实,评论案例,引发讨论,客观上,是有利于法治进步的。这篇评论中,或许没有针对我对鹦鹉案的核心观点,就是中国的法律保护,已经超过了我们对《野生动物保护公约》的义务——至少香港、台湾作为同一公约的参与地区,保护都严格遵守公约的范畴,不如我们大陆——是超公约保护。动物保护和保护人类之间,是有界限的,不能过于倾向于动物保护,把人权都剥夺了。极端的动物保护,如在纽约,2020年开始,把动物皮毛大衣制造,都禁止了。这是人家的立法,但如果以国际公约为最大公约数,我国就不应该超公约保护,毕竟是狗肉都还在吃的国家。最高法院关于野生动物的司法解释修订,还没出台,我希望,
1,《公约》附录二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工繁殖后代,不应该入刑。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靠让人坐牢来管制,治安处罚、行政处罚等也可以。具体的说,根据CITES公约规定的精神,对于CITES附录二的动物,凭驯养繁殖的证明和买卖许可,不违法;无证买卖,但能证明是人工繁殖,则不构成犯罪,可行政处罚。而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则是不区分人工驯养繁殖附录一二,全部入刑。属于超公约保护。
2,对一些违法性认知不明确的案件,不应该定犯罪。抓个青蛙,打个麻雀都入罪,严重违背了我国几千年来民众的认知,没多少人知道。民众对野生动物,那些是什么品种,什么学名,是否属于保护动物,属于哪一类保护动物,几乎是很难知道。譬如,我们小时候,打死的蛇,或许目前都是保护动物了。
3,目前的刑期过重,动辄十年以上。动物保护主义者,无论国内外都很高兴,但想想,要贪污受贿300万元以上,才判十年,你买卖10只鹦鹉,就顶得上这个刑期了,老百姓的级别也太高了。
4,出台统一、清晰、便于公众查阅的《保护动物名录》。目前多个部门有多个名录,有时候法律专家、动物专家都会糊涂,更不用说老百姓了。
我把我们的辩护词和梁教授的评论,都放在下面,供大家讨论。希望国家的法律,越来越文明,执法机关,越来越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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