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是北京市海淀区甲资产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任职期间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寻求合作。
2016年8月某日在一次饭局上,刘某偶然认识了北京乙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范某告诉刘某,其所在的乙公司正在进行增资扩股,希望能吸收更多的资金入股,同时范某向刘某许诺后期将会有巨大的收益。
在未对范某所在的乙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运营状况、股东情况进行细致考察的情况下,刘某便与乙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增资入股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承诺甲资产运营公司入股乙投资有限公司2000万元。(后面查证,乙公司吸收甲资产运营公司增资扩股的事实系由范某虚构,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刘某于2016年11月16日从甲资产运营公司账户将2000万元汇入乙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当日范某将2000万元转出,用于偿还其名下多家公司及个人所欠的债务。
2017年年初,刘某被北京某检察院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刘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孟博律师点评: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的犯罪金额为2000万元,截止起诉之日该笔款项依然未被追回,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若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一般的工作过失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履行是重要环节,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企业常常会面临一系列的合同风险,建立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
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合同主管人员职责权力的监督,加强对合同章的管理。同时要做好培训工作,在签订重要合同之前应当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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