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在南京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终止,这一时期的主要审计工作有:从辛亥革命开始,部分独立省份设置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北京政府初期设立了临时审计机构——审计处,隶属于国务总理;后根据《中华民国约法》改为审计院,《审计院编制法》规定,审计院直隶于大总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初期曾独立设置与政府各部会、监察、司法、考试等机关并列的审计院,后又将审计院改组为监察院审计部,实行监审合一体制。从表面看,在五院制的政权架构下,监察院审计部独立于财政管理机关和政府行政系统之外,有一定的独立性。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等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审计的法律地位和审计机关的职责。民国时期先后颁布了四部审计法和《审计院编制法》《审计院组织法》《审计官惩戒法》等多部专门法律,对审计官员的任职资格、选拔条件、薪酬待遇、职业操守等作出了明确规定。1946年,审计部有一半审计人员具有大学文化水平,这在当时的政府机构中是少有的。民国时期战争不断、外债高垒、财政薄弱,为维系政权,审计机关曾大力整顿财经秩序,采用了事前审计、随机稽察、就地审计、巡回审计、离任审计等方式方法,体现出较强的创新性和灵活性。这一时期实行了审计公报制度,由审计机关定期编印审计公报,主要刊登政府有关审计工作的决定、法律法令,公布重要的审计业务文书,披露审计项目的具体案情,介绍审计工作成果,向社会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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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国家审计学
编辑:连蕙
审核:郑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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