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我区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公约发布
将共同抵制“小蜜蜂”乱抢客、
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日前,区建筑与房地产开发协会在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开发企业行业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公约》),涉及房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房屋质量、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
江津区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公约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为适应我区房地产市场变化需要,在2015年7月3日本会会员大会上审议通过的《重庆市江津区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公约》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都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严格规范开发建设行为。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第四条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房屋建设规范和标准,保证房屋质量。禁止使用淘汰、落后、劣质的工艺、材料和产品,杜绝偷工减料行为,努力开发建设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房地产产品。
第五条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自觉执行商品房预(销)售有关规定,做到明码实价,公开透明,不弄虚作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严格遵守《广告法》规定,不得发布夸大项目优势与实际效果不符的虚假广告。任何企业及其销售公司不得以宣传车、外聘销售人员(尤其不得违反劳动法聘请高龄人员)等手段到其他项目红线内及销售部200米范围内发送资料、游说拉客,违者后果自负。
第七条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不诋毁同行,不误导舆论。坚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债权债务矛盾,避免对政府、社会及业主造成严重后果及损失。
第九条 在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江津区建筑与房地产开发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监督。对涉及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做出劝阻、约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等形式的处理,对严重违反自律公约和严重失信的企业取消会员资格、报请政府主管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条 如违规案件已经业务主管部门或治安部门处理、处罚的,以其处理结果为准,另据本公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 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评优资格、信用评价减分及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予享受优惠政策等方式予以处理。违反本公约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特别严重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于2019年12月19日经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大会上修订、通过并开始试行,报请本协会下次会员大会确认;并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部分开发企业存在雇用“小蜜蜂”派单拦客的行为,导致影响楼盘形象、扰乱营销、竞争无序的乱象,给市民生活和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困扰。通过《公约》的形式将“小蜜蜂”拉客行为进行一定约束,要求开发企业自觉规范营销行为,维护我区房地产市场良好环境。
履约承诺企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接受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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