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家财务审批流程严格规范的异地国企当事人无法通过其对公账户缴纳诉讼费,向小编表示其难以理解的小情绪。 早在2013年和2015年,该企业已先后两次通过其对公账户成功缴纳诉讼费,为何这次就无法缴纳诉讼费了呢? 如果当事人没有遇到这个问题,在这支付如此便捷的互联网时代,小编可能永远都不会意识到诉讼费缴纳也会成为一个问题。
遇到问题,解决问题,是作为一名律师需具备的最基本能力。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经查阅以往近几年来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及其所辖基层法院(以下合称“广州市两级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小编惊奇地发现,现在广州市两级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上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未载明“广州财政代收款”专户的收款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而几年前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则附有《广东省法院诉讼费转账须知》,须知中明确载明各代收银行名称、收款账户户名及收款账号,缴费单位(个人)可通过跨行转账直接缴纳诉讼费。 【现在的与几年前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比对图如下图一所示】
图一 现在的与几年前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比对图从上图可知,虽然现在广州市两级法院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增加了微信/支付宝扫码缴费或登录广州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缴费方式,确实为当事人缴纳诉讼费提供了便捷,但却不能实现单位当事人【尤其是异地(广东省外)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公账户缴纳诉讼费。因此, 问题就出在单位当事人无法按照增加的缴费方式通过其对公账户缴纳诉讼费,而又不能通过以往的向《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上明确载明的收款账户账号直接转账的方式缴纳诉讼费。 毋庸置疑,存在问题,就必然存在解决之道,毕竟由单位作为诉讼启动方还是普遍存在的。 当广州市两级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不再附《广东省法院诉讼费转账须知》,不再载明“广州财政代收款”专户的收款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时, 异地(广东省外)单位当事人如何才可通过对公账户完成诉讼费缴纳呢? 小编通过与案件书记员、广州中院立案庭、广州中院立案区诉讼费缴纳窗口(13、14号窗口)、广州中院财务科(驻法院平安银行办事处)、广州市财政局、工商银行多番电话沟通、咨询、核实,并到银行进行现场确认,最终协助异地国企通过对公账户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上百万元诉讼费的缴纳,并成功领取到《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两联)原件(如下图二所示),并将第二联原件提交书记员,以便法院及时核实诉讼费缴纳情况。
图二 《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下小编将具体与大家分享诉讼费缴纳、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获取及诉讼费缴纳可能会涉及到的相关问题。
诉讼费缴纳异地(广东省外)单位当事人可通过对公账户直接向如下广州财政代收款专户转账(网上转账或柜台转账)缴纳诉讼费:广州财政代收款账户账号信息:收款人:广州财政代收款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收款账号:3602 0001 1120 0310 1保密 【因考虑到广州市财政局仅对异地单位当事人须通过对公账户缴纳诉讼费时才提供该内部账号,不对外公开,所以小编保密账号最后两位数字,如需要的可私信小编,或直接咨询广州市财政局或工行广州第一支行】根据同广州市财政局及工行广州第一支行的沟通,小编特别提醒大家缴费时注意以下几点:1. 异地(广东省外)单位当事人可通过 “工行账户柜台转账方式” 以及 “除工行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网上转账或柜台转账方式” 直接向上述专户转款缴纳诉讼费,在转款“用途”或“附言”处必须备注 “缴款通知书编号:11位数字” ,如下图三所示。
图三 诉讼费缴纳备注实例
据工行广州第一支行银行工作人员称, 上述专户属于内部账户,内部系统设定当事人无法通过工行账户向该账户进行网银转账,工行账户仅能通过银行柜台完成诉讼费缴纳。 2.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的要求,通过直接向该账户转款缴纳诉讼费的,须提前五个工作日,避免意外情况发生而导致款项不能及时到账,影响诉讼费缴纳【实际上,小编的经验证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可即时到账,但保险起见,还是建议提前五个工作日缴纳】。 3. 完成缴费后,建议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工作人员查询款项到账情况。款项到账后,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对《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上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查询诉讼费缴纳状态,可能短时间内一直显示 “未缴费” 状态,无须惊慌,这是正常现象,毕竟通过上述账户缴纳诉讼费是特殊渠道。一般而言,通过《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上所载方式缴纳诉讼费后,即可扫码查询缴费状态,已变更为 “此缴款通知书已经收款” (如下图四所示)。
图四 诉讼费缴纳完成前后扫码结果对比图
《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获取与诉讼费缴纳有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获取。 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完成缴纳诉讼费一定期限后,可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或选择通过邮寄送达抑或联系案件书记员获取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但是,如果异地单位当事人通过上述账户缴纳诉讼费的,需凭借 《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到工行广州第一支行对公业务窗口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两联)原件 【第一联,交缴款人;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即法院)】,银行不提供邮寄服务,亦不直接提交法院。 所以,异地单位领取到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原件后须将票据第二联原件提交法院(案件书记员)【但小编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悄悄透露,实在无法到银行领取非税票据的,可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电子版发送或纸质版邮寄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核实,银行经核实有可能例外地提供邮寄服务,当然快递费需自行承担,至于银行是否愿意,须看大家的沟通努力啦^_^】。※另外提示,工行广州第一支行营业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大家可在上述时间段到银行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两联)。
诉讼费缴纳可能会涉及的相关问题
根据同广州市财政局及银行工作人员的沟通情况,小编也分享一下诉讼费缴纳可能会涉及到的其他问题:1.单位能否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缴费或登录广州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缴费完成诉讼费缴纳?回答:微信/支付宝扫码缴费或登录广州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缴费一般适用于个人缴纳诉讼费,单位不能通过上述方式缴纳诉讼费。2.广州市内甚至广东省内单位能否通过其对公账户向上述专户转款缴纳诉讼费?回答:不能,向上述专户直接转款缴费仅对广东省外的异地当事人适用,广东省内单位如要通过对公账户缴纳诉讼费可到广州市内代收银行网点或广州市两级法院诉讼费缴纳窗口办理缴款手续。3.异地单位除通过向上述专户直接转账缴费外,还能通过什么方式缴纳诉讼费?回答:异地单位可自行到广州市内代收银行网点或法院诉讼费缴纳窗口进行现场缴费; 或委托个人通过《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上微信/支付宝扫码缴费或登陆广州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缴费。4.单位如果委托个人缴纳诉讼费时,出现缴款人和当事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影响诉讼费的缴纳?回答:实际缴款人是否为单位当事人不影响诉讼费缴纳,因此,如不是特别要求需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缴纳诉讼费的单位可委托个人代为缴纳诉讼费。5.微信/支付宝缴费有无金额限制?回答: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诉讼费有一定的金额限制,因此比较大额的诉讼费是无法通过微信、支付宝完成缴纳的。 以上,便是小编本次协助异地国企当事人完成诉讼费缴纳及领取到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分享,仅适用于广州市两级法院诉讼费缴纳,仅代表个人经验,不代表律所观点,亦不代表法院、财政局的观点,希望能为广大律师同行朋友们在碰到类似问题时能够最快最有效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提供帮助。 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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