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建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改判张建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这个判决,张建本人当庭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
关于张建故意杀人的案件要回溯到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张建与被害人薛某干活时,薛某不慎坠入深坑内,张建在未对薛某进行救治的情况下,驾驶铲车推两车沙土填入坑内,将被害人掩埋。2019年1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一出,网友们一片哗然,有网友表示:“判十五年太轻了,应该枪毙。”对此判决,被害人的家属不服,随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这就有了11月21日的再审判决。但再审判决并不是终审判决。
我国是二审终审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是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收到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后十天内不上诉的,则一审判决生效。本案中张建很可能会提出上诉,为自己争取一线机会。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也就是,被告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的被告人上诉案件都是上诉不加刑。在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中,则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本案中张建提起上诉后,如果检察院同时提起抗诉,则最终判决有可能是死刑、维持原判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再审判决与原一审判决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再审判决中没有提张建是“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原一审判决中明确写到,张建的行为是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中就分出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犯罪形态。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而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结果的发生的心态。
在张建将掩埋被害人时,张建认为被害人还没有死,而积极的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这一行为是典型的直接故意。再审判决中虽未提到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但从其判决写到:“原审被告人张建在认识到被害人坠入坑内可能并未死亡的情况下,驾驶铲车铲推混有金属块的渣土将被害人掩埋,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建作为雇主,对于其所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仅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不顾他人劝阻,驾驶铲车铲推混有金属块的渣土将被害人掩埋……。”估计,再审中法院也是认定张建系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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