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17时许,有群众向南宁交警部门举报称,一辆黑色奥迪小轿车在金湖南路南宁图书批发市场前道路逆向行驶,十分危险。
接报后,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和辖区交警支队七大队立即开展调查排查,发现号牌为桂AY***3的黑色奥迪小轿车存在违法重大嫌疑。
民警随即查询到该车车主系王某,并通知她当晚21时许到交警七大队长湖厢竹路口执勤点接受调查。
经查实,当天17时许,王某驾驶其桂AY***3号牌的黑色奥迪小轿车途经金湖南路图书批发市场路段时,为贪图一时的交通便利,在该路段实施了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王某对此供认不讳,表示认识到错误,愿意接受处罚。
最终,民警依法对王某驾车逆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七)逆向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
南宁交警提醒逆行之祸猛于虎,莫以生命抢快捷。为了您和他人的交通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抢行、不逆行,按规定车道行驶,有平安才有幸福!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广大群众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请及时向交警部门举报,我们将依法进行查处。
举报方式
1、电话:0771-2890122(交警支队长热线); 2、“南宁微交管”小程序的“交通违法有奖举报”; 3、电子邮箱:jj2890023@qq.com; 4、关注南宁交警官方微信、微博并留言。
(来源:南宁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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