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志高 芦磊
刑事审判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平台和途径。由于刑事审判的特殊性,其在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方面有着更加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刑事犯罪是社会矛盾最激烈的反映形式,在形式各异的社会矛盾中,刑事案件蕴含的矛盾冲突最为严重、突出,刑事案件各方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和要求也更加强烈;另一方面,刑事审判事关生杀予夺,关系生命与自由,更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同时,刑事审判涉及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等重要价值,是衡量和观察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晴雨表。所以,刑事审判人员更要认真思考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问题。
刑事审判中的问题
当前,刑事审判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距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是部分案件质量不高。罪名适用不准确的问题、量刑不平衡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往往导致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改判等情况的发生,严重影响了被告人、受害人、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更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是审判周期较长。虽然各级法院狠抓刑事案件审判效率问题,在延长审限、扣除审限方面从严要求、从严管理,案件审判周期明显加快,但仍有部分案件审判周期较长,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了确保案件质量,法官在处理过程当中需要占用较长的时间,影响了效率。
三是对被告人、辩护人权利保障不够。部分法官不认真听取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在判决中也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而是直接予以驳回;部分法官在庭审中直接打断辩护人发言,不让辩护人把话说完;还有部分法官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偏听偏信,而对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则抱有先天性的怀疑,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
四是裁判文书质量不高。近年来,媒体曝光过一些裁判文书错误的问题。裁判文书的不严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刑事审判中公平正义价值的要求
刑事审判中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有多个维度、多个层面。既体现在刑事审判的不同环节,也体现在每一项具体的审判事项上,还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价值导向中。不同主体身份也会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平正义有自己的认识和看法。虽然角度不同,层面不同,但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观念,最终的落脚点应当是诉讼参与者和评价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刑事审判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问题。
一是要让被告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现代刑事法治文明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均是从保障被告人权益角度来讲的。对被告人来讲,感受到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不出冤假错案,这是原则性的底线,不能触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将无罪的人判成有罪,蒙受不白之冤,对被告人、被告人的家庭都将造成难以挽回的灾难。同时,对公平正义的伤害、对司法权威的伤害、对法治建设的伤害都是极为沉重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浙江江氏叔侄案都是前车之鉴,教训十分深刻。所以,刑事审判必须坚持谦抑的理念。这个道理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尚书》有言“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古代罗马法也有“罪案有疑,利归被告”的原则,在法治高度发达的今天,必须坚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底线,不遗余力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防线。
第二层次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如知情权、辩护权、回避权、陈述权等。之前,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做得有所欠缺;目前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一些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部分案件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还有一些是由亲朋好友等不太熟悉法律知识和法律业务的人员进行辩护。被告人得不到专业化、职业化的律师服务,面对公诉方的指控,无从进行针对性的辩护。且绝大多数被告人自身对法律规定并不熟悉,辩护权无从得到保障。庭审中往往会出现控方一边倒的倾向,难以形成有效的控辩对抗,被告人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也就大打折扣。去年以来,在全国开始试行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改革,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案件公平公正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今年这项改革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今后对每一名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法律援助中心都会指派援助律师提供专业的辩护,辩护权保障问题将会有较大改观。但是,如何保证有效辩护的质量仍然是下一阶段需要重视的问题。部分案件出现辩护的形式化、敷衍化、过场化情形,辩护质量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出辩护律师应有的作用,需要引起重视。
第三层次是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现代司法文明更加注重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被告人与其他普通人并无两样,其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如现在刑事审判环节中不让被告人穿囚服、坐囚笼,在法庭上尽可能让被告人、辩护人充分陈述观点和理由等,这都体现了对被告人及其权利的充分尊重。同时,这种尊重不仅仅体现在形式上,更体现在实质上,也就是更加注重控辩平等对抗在保障公正方面的作用。在庭审中,对控辩双方予以平等对待,不偏不倚,居中裁判,让被告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审判,而不是单纯慑于国家司法的强制力而接受审判,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
二是要让被害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更加关注案件的公平正义,特别是在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传统暴力犯罪中,被害人及其家属直接承受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痛苦与灾难,要求伸张正义、惩治犯罪的呼声很高,要求也很强烈。因此,让被害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刑事审判实现公正的重要内容。从被害人的角度,公平正义主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来实现。
程序方面,要充分体现审判程序的威严性、严肃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在刑事案件中,除了极少数自诉案件外,绝大多数均是公诉案件。而公诉案件是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被害人没有独立的求刑权,其需要通过公诉机关有力的指控、审判机关庄严的审判来实现自己的正义。因此,只有通过公正严明的诉讼程序依法惩治犯罪,让被害人充分感受到司法机关惩罚犯罪的威严,将国家机关对犯罪的惩治与被害人要求严惩凶手的朴素正义观念相契合,才能让其感受到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实体方面,要实现判决结果的罪刑相适应。这方面是被害方最为关注的内容。只有对罪犯通过依法审判,在量刑时判处相适应的刑罚,才能让被害方感受到正义得到伸张,公正得到维护。否则,一旦被害方认为量刑畸轻、罪犯被轻纵,其就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将矛盾继续指向被告人。如此,不仅没有通过审判程序化解矛盾,反而可能激发出新的矛盾,酿成不可预测的后果。当前,不少法院在庭审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案发后被害方多要求严惩凶手,判处重刑,乃至死刑。但是,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要求在适用死刑时必须慎之又慎。特别是对于有自首、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有过错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情况下,如何在执行刑事政策与让被害方感受到公平正义之间作好平衡,需要法官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娴熟运用司法艺术,确保案件的处理效果。
三是要让诉讼参与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诉讼参与人的切身利益虽然不像当事人那样与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关联,但由于其参与和经历诉讼过程,个别情况还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诉讼参与人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诉讼参与人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更多在于审判各环节是否严格公正依法开展。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更加关注法官对其是否尊重,在庭审中是否让其充分发表意见。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是否能得到认真对待;是否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启动程序的是否说明理由。申请调取证据时,法官是否给予充分尊重,依法及时调取;不调取的,是否进行合理的解释。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是否进行了充分回应等。
四是要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诉讼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对案件的审判,特别是热点案件的审判,往往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这一点在刑事案件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如于欢案、农民收购玉米案、老太太摆摊卖气枪案等。笔者认为,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应努力做好“三个坚持”:
坚持结果上的公正。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所以,公正始终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偏离了公正,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就无从谈起,社会公众就不会信服,司法机关就会陷入舆论的漩涡不能自拔。
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兼顾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否则,就会出现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的问题案件,进而引发炒作。
坚持程序上的公开和公正。正义要以看得到的方式来实现。现在各地法院大力倡导司法公开。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公开四大平台建设稳步推进,特别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接受评判和监督,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一方面法院以公开的方式倒逼和促进公正;另一方面,则是以公开的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行使,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刑事审判中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各级法院要坚持问题导向,瞄准薄弱环节,补齐短板,精准发力,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多的获得感。
首先,要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刑事审判无小事,刑事案件对质量精益求精的要求永无止境。司法人员一定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同时,不断提升审判效率,加快办案进度,公平公正地审理好每一起刑事案件,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其次,要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公平正义的基石。刑事审判在实体方面必须做到公平公正,要切实防止不公正的案件触及和伤害公众的社会情感,进而引发社会质疑。同时,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方式更多体现在程序方面。要强化程序意识,讯问、询问、开庭、宣判等每一项审判工作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开展,用公正的程序保障判决结果最大限度地得到当事人的接受和认同。
再次,要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刑事诉讼越发展进步,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就越完善。各级法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严格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严格规范刑罚的适用;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避免在查封、扣押、冻结方面侵害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回避权、陈述权等各项诉讼权利,让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利,进行有效的自我辩护。特别是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通过辩护律师的有力辩护,做到兼听则明,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最后,要不断改进司法工作,培育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法院要以细之又细、严之又严的态度制作裁判文书,杜绝裁判文书中的低级错误;培育亲民为民、公正无私的工作作风,热情对待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从法官的言行中感受到公平公正;培育求真务实、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法官的业务技能,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16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30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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