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开皇律》“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从宽立法与司法精神,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
这些都与《开皇律》所倡导的 “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从宽立法与司法精神相一致。毫无疑问,这是社会文明重大的进步。
比如,施行“八议”、“例减”、“听赎”、“官当”等制度,使得官僚贵族阶层享有的法律特权固定化、法制化,改变了过去因为“人治”导致的随意解释、任意施行的做法,虽然这也是为了维护官僚阶级的利益,但比起以往历朝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进步。
明代思想家王夫之在评价隋朝时说:“隋无德而有政,故不能守天下而固可一天下。以立法而施及唐、宋,盖隋亡而法不亡也。”
隋文帝治吏,《隋书》记载:“逮于暮年,持法尤峻,喜怒不常,过于杀戮。 ”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出自“法自君出”的封建法之本质。如孟德斯鸿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在祸患无穷的压力下,虽然愿意给自己戴上锁链......它用自己的锁链武装了自己,而变得更凶暴。 ”
隋王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朝代,它结束了中国近三百年的分裂状态,在法制、经济、文化等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步。
隋文帝吸取了以往朝代因严刑苛法而覆灭的教训,在开皇元年(581年) ,隋文帝即命高颎、郑译、裴政等人制定新律,并于同年十月下诏施行。开皇三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开皇律》。
一、《开皇律》的施行
1.《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开皇律》一共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从内容上看,《开皇律》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开皇律》废除了以往的不少苛法。
隋文帝说:“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以,他废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等五刑。其中死刑减为绞、斩两种;流刑的距离缩短,减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徒刑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个等级;并取消鞭笞,改鞭刑为杖刑,杖六十至一百共五等;笞刑为十到五十共五等。
第二,《开皇律》吸收了北齐“重罪十条”,修改为“十恶”罪。
“十恶”的内容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它维护了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所以,唐后各代相继承袭,成为不能轻易变更的法制。
第三,《开皇律》区分了公罪与私罪。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第四,《开皇律》完善了“八议”、“例减”、“听赎”“官当”等制度。
“八议”是对亲、故、贤、能、功、贵 、勤、宾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特别审议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例减”是指“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后,比平常人例减一等处罚;“听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允许以铜赎罪;“官当”是指可以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罚。
2.《开皇律》的重大意义
《开皇律》废除了过去的残酷刑罚,以绞、斩死刑替代,以笞、杖、徒、流刑替代以往野蛮残酷的刑罚,无疑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表现。
比如,《隋书·高祖记》记载,开皇六年,隋文帝诏“免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配没者,悉官酬赎,使为编户。因除孥戮相坐之法”, 这使得商鞅变法后的“连坐”制度被剔除出法典。
开皇十五年,隋文帝作出决定,凡已判处死刑者,要对案情认真复查,上奏三次,经核实批准后,方能决定行刑。这种慎断死刑的做法,对官员滥刑滥杀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其次,《开皇律》所体现的依法治国的理念,是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根据《隋书卷二·高祖纪》记载,因为《开皇律》的实施,隋朝前期出现了“躬节俭,平摇赋,仓廪实......人物殷阜,朝野欢娱,二十年间天下无事,区宇之内宴如也”的一派盛世景象,这就是为后世所称道的“开皇之治”。
因此,可以说,《开皇律》的制定与实施,是隋初政权稳固、国家富强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二、《开皇律》的被弃
在隋文帝统治的前期,隋文帝基本上能够做到依照《开皇律》,在皇权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带头遵守法律,并且行刑不避亲贵。
但是,开皇十七年以后,立法上,包括诏、制、敕,逐渐出现严苛的趋势,在司法上则表现为有法不依、任情断案。
到了隋炀帝统治时期,由于他任行暴政,朝纲混乱,法度无定,《开皇律》已成为一纸空文,名存实亡,因此,隋朝即迅速地落入了覆灭的深渊。
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开皇律》的被弃表现在君权对司法权的剥夺。
开皇十七年后,隋文帝擅自违背了《开皇律》中的条例。《贞观政要》记载,隋文帝“恒令左右靓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殿廷设杖, “一日之中,或至数四”,经高颎等人强谏,才使得文帝命令殿内去杖 。不久后,文帝又缘怒欲杖人于殿中, “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捶杀之” , 以鞭代杖,这种《开皇律》所废之酷刑,又被隋文帝重新拾起。
《开皇律》初颁之诏中“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的法制精神,被隋文帝的独断专行的君主意志所毁弃。
其次,《开皇律》的从宽立法与司法精神尽失。
从隋文帝后期起,在司法上,无论是对官吏,还是对普通民众,都变得严峻。
到了仁寿年间(601-605年),隋文帝对盗贼立重法,规定“盗一钱以上,皆弃市”,甚至“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同窃一瓜,事发即行决”,严酷的刑罚,结果造成老百姓提心吊胆,人心惶惶。
隋炀帝登上了隋王朝的最高统治权力后,他打着“布政惟始,宜存宽大”的旗号,修改开皇律令,以达到巩固其统治地位的目的。
《大业律》颁行不久,便“赦天下盗窃以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为镇压农民起义,隋炀帝不仅恢复了一度废除的车裂、枭首等酷刑,而且还使用了焚、坑、烹,任性杀戮。由于隋炀帝的滥施淫威,群臣起而效法,《开皇律》的精神已荡然无存。
三、总结
隋文帝参用北齐、北周的政策法令,废除苛残之文,法律务在宽松简明。但其至晚年,用君主个人意志,背弃了《开皇律》,随意用法渐趋惨虐。到了隋炀帝时期,推行峻法严刑,《开皇律》的法制精神,几乎荡然无存。
《开皇律》的实施与被弃,见证着隋王朝的兴盛与灭亡。这充分说明,在一定条件下,如果统治阶级能遵纪守法,则政治清廉,社会稳定,国家兴盛;如果统治阶级擅自背弃法律,有法不依,则政治腐败,社会不安定,甚至国家灭亡。这个教训值得后世深思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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