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法院
1950-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献礼——典型案例
编者按: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民法院对重难点案件的认真剖析,及时、准确、规范发布案件信息,通报案件审理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寄予了更高的期待。安岳法院自1950年成立以来,审理的案件数不胜数,到底哪些最具有标杆意义且影响深远?
安岳法院从浩瀚案海中,撷取了四类(刑事、行政、民事、执行)典型案例,一起献礼祖国七十华诞!
本篇为第二篇——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行政案例·
01李某某诉安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1991)安法行初裁字第1号
案情简介:
1990年12月26日,李某某以其未参与他人打架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安岳县公安局对其进行非法拘禁和罚款的行为违法。因李某某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起诉的行政行为存在,安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典型意义:
199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该案系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安岳县人民法院接收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对有效化解官民矛盾,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02杨某某诉安岳县龙台镇人民政府、安岳县地方税务局加重农民负担案
(1999)安行初字第139号
案情简介 :
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安岳县龙台人民政府、安岳县地方税务局向其下达的税收任务,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清退多收的农业税和违法征收的生猪税。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下达的农业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但摊派生猪税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征收生猪税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被告于1997年对原告杨某某作出的农业税征收行为。
典型意义:
上世纪90年代末期,因一些地方和部门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现象严重,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安岳县人民法院受理审结该类案件350余件,对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乱摊派、乱收费行为予以撤销,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03陈某某诉安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行为案
(2005)安岳行初字第6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系经营客运班线的个体运输户。因经营期限到期后被告在向原告颁发新车证照时,将被告延续经营的期限定为9个月。原告以该期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关于经营期限为4-8年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该经营期限的行政许可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该案为安岳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一案。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将被依法确认无效。
0 4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安岳县某某养猪专业合作社交出土地强制执行案
(2014)安岳非执审字第1号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安岳县岳阳镇下辖村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用于高速公路入城道路建设。经多次协商,被执行人安岳县某某养猪专业合作社与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就各种补偿、补助费金额未达成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交回土地决定书》,并在催告被执行人领款交地未果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安岳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不交出土地,严重阻碍高速公路入城道路建设,遂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裁执分离”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破解征地拆迁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难题着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案为安岳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该原则的首例案件,有利发挥了政府的政治、资源优势,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0 5文某某诉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命令案
(2014)安岳行初字第45号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原告文某某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在多次与原告协商房屋的安置补偿事宜未果后,向原告送达了《责令交回土地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未实际支付相关补偿费用的情况下,即责令原告限期搬迁、交出土地,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典型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所涉农房搬迁行为,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本案被告在实施土地征收活动中,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在未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形下即责令原告交回土地,明显违法。本案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对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0 6罗某某诉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房屋强拆行政赔偿纠纷案
(2015)安岳行初字第19号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被告在不能证明与原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迳行组织相关部门将原告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被告对原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法院审理后,根据正在适用的征地补偿房屋收购价作为赔偿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的损失计人民币201240元;并根据生活经验和客观事实,对于原告罗某某的室内外损失,判决酌情给予赔偿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强拆违法引起的国家赔偿。本着“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精神,安岳县人民法院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和损失,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获资阳市依法治理案例三等奖、四川省依法治理优秀案例。
07赵某某诉安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案
(2016)川2021行初2号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某系残疾人,认为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办理病退休条件,遂先后多次向被告安岳县人社局提出提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申请,被告多次回复原告其请求无政策依据。原告为此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被告安岳县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因该案系原告针对信访处理意见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中,原告自愿撤诉,现一审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2015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本案为新法实施后,资阳市首例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本案中,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对于解决行政诉讼中长期“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效用。
0 8舒某某诉安岳县努力乡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案
(2017)川2021行初20号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4日,原告舒某某向被告努力乡人民政府递交了低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被告未依法向安岳县民政局上报经初审不符合纳入低保条件申请人资料。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对政府及行政机关制定的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确认被告未将其低保申请材料上报审批的行为违法。本院审理认为,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一致,不能作为认定被告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遂判决被告将原告低保申请材料上报安岳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典型意义:
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是2015年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亮点之一。本案为安岳县人民法院办理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第一案,案件审结后,法院向文件发布机关安岳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杜绝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再次出现。
09王某某诉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7)川2021行初17号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1日,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安岳县征收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其与他人养殖场被征收的拆迁补偿文件和支付款项及票据等信息。被告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个人隐私范畴,告知原告对所申请事项不予公开。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信息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以及履行了相关的法定审查职责。遂判决撤销涉案答复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开始施行,不仅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也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安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例信息公开案,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了规范。
10安岳县某某小卖部诉安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18)川2021行初47号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原告某某小卖部因经营的热力辣片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被告安岳县食药监局对此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决定。安岳县人民政府复议后,将违法所得金额变更为120元,对罚款15000元予以了维持。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安岳县食药监局对原告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罚,事实清楚;安岳县政府更正违法所得,并对罚款予以维持的行为亦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着社会安全和稳定。本案为安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案件,法院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出发,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执法坚决予以支持和维护。
完
编辑:张异同
法治同行 美好人生
安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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