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一十七章》“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
老子的这段话,意思就是说作为一个领导者(小到小组长,大到天下王),最好的那种,下面人根本都感觉不到他的存在;再往下一个级别的就是那些让下属觉得他很亲切和蔼的;再往下就是让人望而生畏的;而最差的,就是下面人索性都不怕他了,当面都敢羞辱他,——这已经完全没有规矩可言了。
其实对于一个国家的统治也是一样的道理,越是太平盛世,百姓们就反而不会对君王或者官员们刻意的歌功颂德,因为大家都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而越是国家出现了问题,统治者一般就开始变得严厉甚至是冷酷,用强权来威逼百姓们服从。
对此老子又说过——“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这种高压政策从来都不可能一直维持下去的,随着压力的增加,一般来说都先会从统治阶层内部出问题,然后扩大到外部,最后内忧外患之下,就到了改朝换代的地步了。
崖山
而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崖山之后无中华”这句话,其实这句话支持和反对者都是大有人在,而且各执一词,谁也很难说服对方。
不过红尘君并不想卷入到这个漩涡之中,我只是单单从司法的角度来解析一下这个问题——就像只是讨论一个人是否有钱一样,而不管结果如何,都不能直接得出这个人是否优秀的结论。
或者说的直白一些,就是讨论一下宋朝的司法系统,和后续的三个王朝元,明,清的司法系统,到底哪一个比较优秀。
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崖山”到底是什么。
崖山海战
崖山海战,又称崖门战役、崖门之役、崖山之战、宋元崖门海战等,是1279年(南宋祥兴二年,元至元十六年),宋朝军与蒙古军队在崖山进行的大规模海战,也是古代中国少见的大海战。
这一战直接关系到南宋的存亡,因此也是宋元之间的最终决战,崖山位于今广东江门市新会区南约50公里的崖门镇,东有崖山,西有汤瓶山,两山之脉向南延伸入海,如门束住水口,就像一半开掩的门,故又名崖门。
而战争的结果大家自然都知道,一直被金国压制了一百多年都不敢对战,任凭北方的无数子民们“南望王师一年又一年”的南宋,又如何敌得过把金兵都扫平的蒙古劲旅呢?因此固然他们并不缺乏勇气,但是双方战斗力的巨大差距却让他们一败涂地。
最后,左丞相陆秀夫背着少帝赵昺投海自尽,许多忠臣追随其后,十万军民跳海殉国,南宋遂亡,整个中原第一次完完全全的陷入到了北方游牧民族手中,元朝建立。
换句话说,崖山海战也就是宋朝参与的最后一次战斗。
下面,我们再来分别讨论一下宋,元,明,清四朝的司法制度。
宋朝司法
宋朝的司法制度,堪称是整个封建社会的巅峰,它不仅对政治、经济方面有所保障,也表现出与其文化和商业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益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更加详密完备,具有无与伦比的时代特征。
而这些,一方面是因为宋朝初期的统治者(主要是宋太祖和宋太宗兄弟)对于法律的高度重视,甚至亲自督导此事,比如《续资治通鉴》就记载过宋太祖赵匡胤为了编撰法度的事情殚心积虑——“吾终夕未尝敢安枕而卧”。
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宋朝对于士大夫的尊重和培养,使得宋朝一代名臣辈出,比如包拯,寇准,欧阳修,范仲淹,王安石,富弼,韩琦等等,还有后世名声远扬的执法机构“开封府”,这都在客观条件下使得宋法在制定和执行以及监督上都有很大的优势。
文章篇幅所限,我们不谈那么细,只简介一下宋朝独创或者说是发扬光大的两个司法制度好了,这两条甚至至今都在沿用。
第一:鞠谳分司制度
简单来说,这个“鞠谳分司”指的就是一件案件的“审理权”和“判决权”分离,避免审理案件的主官权力太大,极度容易产生的司法腐败。
第二:翻异别勘制
简单来说,那就是如果犯人在录问、判决和行刑时,只要翻供或称冤,案件就会有不同的机构或人员重新加以审理,称为“翻异别勘”。
此外还有官员回避制度,主官责任制,事后取证复查(电视剧《大宋提刑官》讲的就是这个)等一系列制度,都保障了宋法的文明和严谨,在封建王朝的标准来看已经算是极为不易了。
元朝司法
众所周知,元朝乃是纵横无敌的蒙古人建立的,而且他们的鼎盛时期势力范围可远不止我们中国乃至亚洲,曾经一路向西差点踏平了欧洲,被那群恐慌的基督徒们称为“上帝之鞭”——那意思是说成吉思汗率领的蒙古铁骑是上帝派来惩罚他们这些罪人的“鞭子。”
蒙古骑兵的战斗力绝对无需置疑,但是说到治理国家,尤其是“依法治国”,这就等于是笑话了。
元朝基本上把他们草原上的那套还很落后的“氏族制度”照搬到中原来了,把所有百姓强行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这四个权力和义务根本不对等的阶层,就像是印度的“四种姓”一样,上面的阶层对于下面的阶层可以随便欺负,甚至杀了也只不过赔付一些财物就行了,这种制度之下,所谓的司法公正根本就无从谈起。
此外元朝还大量的要求中原百姓们退耕还牧,想要把整个国家变成一个超级大的牧场,这对于习惯了几千年农耕文化的汉人百姓们有多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所以元朝的统治和宋朝相比,已经不局限于司法层面了,而是全方位的倒退。
明朝司法
正是由于元朝的这种统治太过倒退,自然无法在历史的车轮中保持平衡,不足百年就被明太祖朱元璋给推翻了,终于又恢复了汉人的文明,而且制定了《大明律》为代表的法律。
《大明律》
总的来说,明朝的法律要比宋朝的法律严苛得多,尤其是对于官员,但是比起元朝那种更加依靠“族长”的人治已经强的多了,明朝司法真正的最大问题,其实在于执法。
众所周知,明朝除了太祖和成祖等勤政的君主以外,大部分统治者都是不太理会朝政甚至常年不上朝的,导致文官集团,宦官集团轮流把持朝政,严重的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但这还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无孔不入的特务机构。
由于明太祖朱元璋的出身和经历,导致他对官员阶层的极度不信任,因此就安排了“锦衣卫”这个特务机构来控制和刺探大臣们,比如有一次他问一位手下昨晚吃了什么饭,那人如实禀报了,朱元璋很满意,但是那人还不知道自己是死里逃生了一次,因为他在家里吃饭的时候,一切信息都被朱元璋派出去的特务给刺探走了,他要是说错一件,恐怕就大难临头了。
光是锦衣卫就够可怕了,接下来后面又有“东厂”和“西厂”,大量的特务随意践踏社会法制,违法审判、法外用刑比比皆是,这就算有再好的法律也都是形同虚设了,更何况明朝的法律本来就已经严重的偏于严格和苛刻了呢?
《明史》也曾记载,“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己。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
《明史》
因此,明朝的司法制度虽然比元朝强多了,但是远远没有恢复到宋朝的那个程度,大半倒是被特务机关的私刑随意代替了,根本都不会走正常的司法流程。
清朝司法制度
清朝最初的时候被称为“后金”,乃是努尔哈赤率领的白山黑水之间的建州女真所建立的,1636年才改为“大清”的。
当时的后金还处于奴隶氏族制度之下,这对于中原来说,等于又是一次落后文明对先进文明的征服,标准的“劣币驱逐良币”。
当然了,清朝的统治者比起元朝来说已经开明了许多,尤其是最初的几位君主,他们也对元朝明朝的灭亡引以为鉴,开始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和优秀的知识分子,也做出了不少改进,但是总的来说,还是对汉族保持着极大的警惕的,他们所信任的,还是自己所谓的“八旗子弟”和各氏族的族长。
哪怕是清朝末年,统治摇摇欲坠的时候,依然对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张之洞等汉人名臣各种防范,不得不用但又绝对要派八旗贵族来遏制,因此那几位其实行事都是束手束脚,如履薄冰,还背了不少黑锅。
所以清朝的司法制度肯定比同为少数民族的元朝强多了,但仍然还是有着明显的阶层之分,满汉之别,再加上基本从始贯终的“闭关锁国”政策,这些都是无法和宋朝相比的。
红尘君说
综上而述,咱们简单的对宋,元,明,清这四个朝代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番分析,间或的也谈了一些制度上面的问题,我们基本上还是很容易看出来,宋朝在司法层面对于这后三朝,是有着显而易见的优势的。
陆秀夫跳崖处
这也是我们开始讨论的,为何“崖山之后无中华”的原因,因为后朝虽然时代在前进,但是司法体系却不仅没有提高,相反都在不同程度的倒退。
不过我最后还是要强调一下,这篇文章只是从“司法制度”上去分析对比这四个朝代,后面的三个朝代相比宋朝也都有其优势的地方——比如说强大的军事实力,科技也在不断进步,所以绝不能代表宋朝就全面的超过了后面的三个朝代。
参考文献:
《宋刑统》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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