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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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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近年来,西海岸新区政法机关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向好。为深入推进平安西海岸建设,根据新区工委、管委关于在全区集中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动的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政法机关以“零容忍”态度,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坚决依法从严惩治下列各类违法犯罪,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1.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坚持打黑恶、打霸痞、打刁蛮与“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同步推进,实施全领域打击、全链条打击,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

2.暴力犯罪。快侦快破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开展陈年积案攻坚,全力追捕逃犯。

3.盗抢骗犯罪。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

4.涉众型经济犯罪。持续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5.毒品犯罪。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严厉打击制贩毒犯罪、涉毒涉黑恶势力犯罪以及涉毒洗钱犯罪,深挖涉毒黑恶势力“保护伞”和贩毒网络。

6.涉黄涉赌犯罪。严厉打击涉黄涉赌犯罪,强化整治公园、广场、外来人口聚居区站街招嫖,聚众赌博以及在偏远地区农田等开阔地设立临时赌场聚众赌博等问题。

7.食药环犯罪。持续加大对环境污染、食品、药品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制售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等涉农犯罪开展专案攻坚。

8.网络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网上散播谣言、黑客攻击破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突出违法犯罪,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9.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加大依法治访力度,坚决依法打击非访、闹访、缠访等违法犯罪行为,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媒体曝光,营造依法治理信访的舆论氛围。

10.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凡是实施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或有关政法部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三、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行动起来,同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积极检举揭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提供重要线索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者予以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开发区公安分局66581061、黄岛公安分局55586282

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

关于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近年来,西海岸新区政法机关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全区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向好。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敦促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按照新区工委、管委关于在全区集中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动的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二、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行动起来,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积极检举揭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提供重要线索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者予以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开发区公安分局66581061、黄岛公安分局55586282

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

来源:西海岸新区工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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