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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年龄:50、55、还是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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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想早退休,有的人想晚退休。那么,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到底怎么回事呢?

首先说明一点,女职工的办理退休手续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无论女职工想早退休,还是想晚退休,都无法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去起诉民事案件,要求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报送退休材料或者不要报送退休材料。想晚退休的,只能等待人社部门的批准退休后,方可以人社部门为被告、以用人单位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想早退休的,则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当然,走不走法律途径是一回事,胜诉还是败诉,又是另外一回事。

那么下面,我们就可以捋一捋关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一,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1、国发 [1978]104号(1978-06-02)文件中,《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5、地方性政策法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

总结: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分两种情况:

1、身份管理。

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符合第5条规定的女干部6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符合第5条规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6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管理(技术)岗位女工人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一般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2、岗位管理。

管理(技术)岗位女工人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一般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二,女职工退休年龄,究竟谁说了算?

女职工退休年龄,究竟是谁说了算?当然是国家规定和地方规定说了算,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接着是谁说了算?当然是事实。

第一、属性确定的情况下,身份说了算。

这个好理解,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在2001年之前,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这样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自此之后虽然变为管理(技术)岗位女工人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一般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但是仍然存在着身份管理,企业在用人制度中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并不等于取消干部、工人身份,即女干部还是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这就是改革中常出现的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这里也是身份说了算。

第二,女工人是50岁还是55岁退休,

岗位说了算。

也就是说,女工人退休的时候,是管理(技术)岗位的,在有些地方法规的规定下,还要满足在45周岁前所从事的工作系管理(技术)岗位,在45周岁后依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方符合年满55周岁退休的条件。其他岗位就是年满50周岁退休。

第三,是管理岗位还是生产岗位,

用人单位说了算。

是管理(技术)岗位还是生产岗位,用人单位具有自主决定权,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安排女工人从事相应的岗位。生产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的划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应由企业根据职工所在岗位属性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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