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莱芜经济开发区鑫汇源果袋厂因在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正常生产,被罚款20万元。此外,该企业还存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0万元。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6月16日对莱芜经济开发区鑫汇源果袋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台1575型纸机生产线正常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19年6月28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字〔2019〕7-2号)。
该公司于2019年8月1日提出听证申请,于2019年8月19日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楼804会议室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听证过程中,该公司提出三条申辩意见:1.2019年6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且7月17日复查时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拟处罚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不应作出处罚;2.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字〔2019〕7-2号)后,企业积极整改,于6月1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已消除;3.罚款处罚过重,因原莱芜市划归济南市后,行政区划变化造成办理证件效率慢,企业按照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期限内办理,且复查合格。案件调查人根据案件调查的情况,确认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要求,造纸行业应于2017年6月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公司因存在环境违法问题而无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企业拖延两年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目前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仍有问题需要进行整改。
经听证,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另外,该企业还存在部分生产废水在沉淀池外溢,通过沟槽直排厂外,同时外设1根带阀门橡皮管道接入旱厕排口,经该管道直排厂外,属于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企业提出听证,申请处以警告处罚。经听证后,省环境厅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该公司警告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要求,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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