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三轮车落满灰尘
摆放在从前的位置
等不回它的主人
“北京金三角”是一个大集市,人来人往,车流不息。一如平常赶集的日子,三岁女童玲玲独自过马路,一辆货车疾驰而来,侯振林出手相救被撞身亡...
车祸发生
司机张军和往常一样,开着一辆白色“福田”牌货车——车子身高4米、长10米,北京籍牌照,在G103国道的快速车道内往北京方向行驶,驾驶室内另有两人同坐。与此同时,3岁的玲玲身高不到一米,她一个人从“北京金三角”牌坊下走出来,想穿过马路到对面买开心果吃。侯振林坐在三轮车上,看到路中间突然多了一个小女孩,急急跑过去,抱起玲玲就往马路对面走。
坐在三轮车上玩手机的侯远抬头发现:有人被大货车撞飞了两三米远。
司机张军35岁,山东人,有15年驾驶经验。他说,看到老人和小孩时,他已经刹不住车了。张军很快下车,走到老人和小孩身边,慌张地掏出手机,拨打了120和122。
此处为京塘线52公里100米处,路宽18.60米,设双向4条机动车道,2条非机动车道,中心双黄线,没有红绿灯、斑 马线,两边也没有围栏。
死亡与害怕
很快,侯振林被送入重症监护室,医生下发了病危通知书。
一起送进医院的玲玲,经初步诊断为颅内出血,颅脑骨裂,在医生建议下已转院去了北京市儿童医院。玲玲的母亲李丽君后来说,看到玲玲嘴巴、鼻子流血,人昏迷不醒,她当时慌乱又害怕。
出事后,司机张军很害怕,他不敢去医院,害怕被家属打,打电话让几个朋友代替他去医院看望被撞的老人和小孩。一个中年女人说:“老爷子该咋治就咋治,我们车子买了保险的。”侯振林的儿子侯为站在旁边,听到后,他生气地说,“你(车子)有保险,你有多少钱,我爸爸命没有了!”
见义勇为与同等责任
没有人告诉侯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该如何处理之后的一系列事情。他说起父亲的医疗费、丧葬费,花费十几万块钱,全是自家人出的。他不理解货车上有三个人,为什么没有一个跟着去医院,而司机也始终不肯露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解释,法律并没有规定肇事司机必须在第一时间对交通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一般司机和车主都是等待调解,或者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对交通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
香河县政府作出《关于对侯振林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决定》,授予侯振林同志“香河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5万块钱,并予以通报表彰。
香河县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司机张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当事人侯振林横过马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当事人玲玲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三方同等过错,各占三分之一责任。
侯为不理解,为什么父亲见义勇为,还被认定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他拿到责任认定书后,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舆论讨论:“见义勇为”是否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见义勇为和事故责任能否分开看待?事故同等责任又到底意味着什么?香河县宣传部表示,见义勇为和交通事故认定是两码事。
南昌一名老交警称:他们内部曾对见义勇为事故有过探讨,有些交警的观点不一样,一般都是按结果为导向来认定责任的。对此,律师丁金坤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免责(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属于法律漏洞。此交通事故当中,“见义勇为”的三分之一责任,应该由引起险情的人负担。
《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廊坊市交警此前接受媒体称:三方同等责任,并不等于同等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中,机动车要赔偿老人和小孩70%到80%的份额。
事发几月后:
6月下旬,在“北京金三角”集市出口,很多人从牌坊下走出来。一分钟内,有三四个人在此处横穿G103国道,有提着塑料袋的,有骑电动车的,有牵着小孩的……他们站在路边,前后观看,迅速穿过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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