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句“给点我吃”的玩笑,最后却演变成暴力伤害。
合浦一男童回家路上遇到邻居讨要吃食,男童不给,邻居将男童打伤致跟腱断裂。男童在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胜诉获赔13735元。但因被告方无偿还能力,被打成重伤的男童至今仍未拿到赔偿全款,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建议,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男童王潇(化名),不到7岁,家住合浦县石湾镇。2017年6月2日傍晚,王潇回家路上偶遇邻居大叔朱某,朱某开玩笑向王潇讨要吃食,王潇不依,朱某遂手持铁铲追打王潇,将其右脚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潇右踝关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12月27日,合浦县检察院就被告人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后合浦县法院作出判决: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王潇伤势严重,可家里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住院治疗了14天后,只能出院在家自行敷药治疗。”王潇的家人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多次要求朱某支付医疗费,可被告人朱某只赔偿了5000元。
“我们不懂法,不知怎么维权,想请律师,家里又没钱。”王潇家人说。因多次索赔无果,2018年1月11日,王潇家人到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经调查,王潇一家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随即受理了王潇一家的援助申请,指派黄琪发、赖观凤律师承办该案,并向合浦县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开庭质证,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公民遭受人身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王潇案发时未满七周岁,没有自我保护能力,而被告朱某系成年人,被告朱某不理智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王某受伤,对于该结果的发生,被告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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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8年8月20日,合浦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王潇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735元。由于被告朱某此前已支付的5000元,被告朱某还应赔偿原告王潇的经济损失为8735元。
“因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以上的,已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也可要求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承办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受害人王潇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据悉,朱某目前仍在服刑期,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提示,申请执行的有效期为两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王潇一家可以在此期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此拿到赔偿款。
▍图文来源:北海普法网/网络综合
编辑:南方新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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