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财物以泄愤 父子二人均获刑
赣州法院网讯 2018年11月,大余县青龙镇一对父子谢某生、谢某亮
因不满政府拆除其违建房屋,到政府部门打砸财物。
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生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谢某亮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谢某生在大余县青龙镇九龙村下洋塘组自建一层建筑面积为134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2018年8月,
谢某生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该房屋加盖第二层、第三层。
青龙镇人民政府发现后,依法向谢某生送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要求谢某生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停止违建行为、自行拆除超面积违建房屋。
但谢某生收到通知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青龙镇人民政府国土城建综合执法大队遂到谢某生家拆除了其在建的第三层房屋的部分墙体,以制止其违建行为。谢某生得知房屋被拆后,为发泄怨恨,和其儿子谢某亮到青龙镇人民政府国土城建综合办公室,打砸玻璃大门及打印机、电脑等物品,打砸后二人步行回家至青龙镇二塘村陋口组路段时,
又用石头将协助青龙派出所执行抓捕工作的镇政府工作人员乘坐的皮卡车前挡风玻璃砸碎。
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为人民币9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生、谢某亮以报复、泄愤为目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生、谢某亮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所起作用相当,但综合本案发生的起因及全案过程,被告人谢某亮作用略轻于被告人谢某生,同时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未对毁坏的财物进行赔偿,应予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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