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吐故纳新,正本清源。
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在内的交通运输新业态,或将迎来新一轮发展热潮。
日前,由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制定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并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至此,备受关注的交通运输服务新业态领域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收取、退款及使用等管理细则,终于正式落地。
这对于重塑或增强用户对交通运输服务新业态的消费信心,促进交通运输服务新业态的“优胜劣汰”和“更新迭代”,促使新业态运营企业回归商业理性和守住经营底线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那么,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最终发布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那些变化或规定,是值得关注的呢?
打破押金变相盈利模式,让新业态回归交通服务
回顾过去几年交通运输新业态出现的问题,除去行业共性的安全性问题,更为突出的其实还是用户资金安全问题,被挪用或无法退还现象时有发生。
包括汽车分时租赁(俗称共享汽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等在内的新业态,通过“一个租赁物可对应多个用户”形成了“一物多份押金”的资金归集模式,具备了一定的金融属性,也给用户的资金安全带来了灾难性的伤害。
从酷骑单车到小蓝单车,从小鸣单车到ofo,这些曾经的共享单车“弄潮儿”,无一例外遭受用户押金无法及时、足额退款的压力。
从某种程度上说,押金是这些共享单车服务迅速崛起的推动力,也是压垮这些企业的“稻草”。
对此,《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明确规定,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此外,对于押金收取的上限进行了限定,《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明确规定,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在“明确押金收取为例外,收取押金需监管”外,对于用户押金产生的孳息收入归属或分配问题,交由用户和企业自行协商确定,《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运营企业与用户可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明确押金各方退还时限,给消费者重塑稳定预期
从技术实现上,不论是通过专用存款账户收取,还是通过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收取,用户押金的收取及退还,主要涉及运营企业及银行等机构。
对于用户向运营企业发起退款请求时,《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和2个工作日的时长要求,是对整个退款操作各方总时长的限定。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确定的义务主体,包括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其他支付服务机构)等。
其中,对于银行等机构在接到运营企业的退款请求后,其业务处理时长的规定为“不超过1日”。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退款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按原路退还用户”、“合作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解除押金冻结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解除对押金的冻结。”
简单说,通过明确各个环节退款操作的处理时长上限,对于稳定用户预期,规范资金管理,助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扎牢用户资金风险防线,明确各环节相应责任
事实上,在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收取、退款及使用环节,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其一是交通运输服务新业态运营企业,其二是银行,其三是类似支付宝、微信等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
而《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针对或面向的规范或管理对象也就是这三方。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而对于运营企业收取后的押金、预付资金的安全管理责任,《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运营企业承担保障其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银行承担保障本银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押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此外,对于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也明确了联合监管机制,突出使用“信用监管”的方式。
对于类似ofo、摩拜单车等运营企业,拒不履行相应监管义务时,将会面临联合约谈、信用曝光(风险提示),“对拒不整改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从共享单车发展趋势来看,现阶段整个行业正迎来新一轮“洗牌期”,一方面,第一轮市场参与者的车辆投放时长已接近部分城市的限定退出时期,另一方面,类似广州等采取“限投”做法的城市,正在通过类似“质量招标”的方式,实现市场供给的“服务提升”。
总的来看,在整个交通运输新业态经历“市场自发盘整”之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将由于整个新业态经营企业重新出发。
当然,留给尚未从押金困局解脱出来的共享单车或汽车分时租赁“老兵”的自救时间不多了。
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存管。”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曾参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材《电子商务法》,并就著作权、商标、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监管相关问题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电视及《人民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时报》、《彭博新闻周刊》等报纸、杂志的采访。
在《法治周末》、百度百家、腾讯、新浪、搜狐、网易、钛媒体、donews、今日头条等媒体开设有个人专栏。
同时,还是“2015年度腾讯科技自媒体年度作者”、“搜狐科技精英自媒体排行榜上榜作者”、“2015年度钛媒体十大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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