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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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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兄弟科技”)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8)浙民终106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事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6月13日,公司收到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以公司侵权损害赔偿为由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8-044)、《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补充公告》(2018-045)。

2018年10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浙0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化工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其所称的兄弟科技存在恶意经营行为,也不符合常理,判决驳回原告中华化工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085)。

2019年12月底,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8)浙民终1064号《传票》,中华化工因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2019-003)。

二、民事判决情况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064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华化工主张的166.06006吨香兰素存货减少事宜,认为一审法院的事实未查清,本案宜发回重审。为保护各方利益,妥善处理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06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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