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东方公司与启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至2014年到期。2011年东方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所有者权益300万元。后来因市场行情低迷,东方公司无力继续履约,经结算尚欠启德公司违约金50万元。2015年,因东方公司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东方公司股东李某也一直未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启德公司因此将东方公司股东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就启德公司的50万元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李某赔偿启德公司50万元。
法律风险及提示
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未清算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很多股东因为公司已经营困难,为逃避债务采取对公司不闻不问的放任态度,甚至私分、转移公司财产,其中较常见的做法是故意逾期不年检或者连续停业,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为这样就可以万事大吉,既消灭了债务,又免去了烦恼,实际上,这样做后患无穷。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上述清算义务人如果根本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公司因种种原因需要结束营业,务必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期限予以清算,合法有序的退出市场。否则,若因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贬值、灭失进而损害债权,或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财务账册灭失而无法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较大风险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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