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这对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很重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旧对照一览及解读

0
分享至

2019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修改并正式发布。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部多年来致力于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公共利益,因此对此次修订工作极为关注。本文将此次修订增减的内容以表格化的形式予以对比呈现,并在此基础上对新条例的亮点进行了简要分析,希望为公众及相关社会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参考。

总体来看,本次条例修订改动较大,除在原有条例的大部分规定中加入新条款和改变措辞外,新条例第七、八、九、十三、十六、十八、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八条属于全新规定,旧条例中仅有第二十九条(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被完整保留了下来。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特点在于以下几点:

一、措辞更加规范化

新条例在用语上更加规范,措辞上更加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如将“促进依法行政”修改为“建设法治政府”,将“履行职责”修改为“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修改为公共利益调整等,体现出该条例的修改更趋严谨。

二、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新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为(国务院/地方政府)办公厅,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和改革方向

新条例第5条提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实际上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同时,新条例第44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改革的方向,即要求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化管理

该特点体现在新条例第12条提出的在信息公开指南中应增加互联网联系方式,以及第23条和第24条提出的推动互联网政务媒体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使用。

五、进一步明确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除了旧条例和新条例中都存在的原则上不予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外,新条例第16条额外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的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公开。

六、因情势变更而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予公开

新条例第18条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该条规定响应了第44条提出的政府信息改革方向,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动态评估与监测,进一步保证了公民信息知情权。

七、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情形和程序性规定予以分类明确

1、新条例第13条提出总的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2、主动公开的主体和范围扩大

(1)主体扩大:第20条规定主体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扩大到行政机关,代表着乡(镇)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也被纳入到主动公开的范畴中;

(2)范围扩大:第20条新增对政府机关职能、机构设置等办公信息的公开;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以及对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等信息的公开。

同时,新条例第21条将旧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进行整合,并添加了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3、对依申请公开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篇幅地调整和补充

(1)依申请公开不再设置门槛,并对申请时提交身份证明及信息特征描述的实践做法予以法律化的规定

基于新条例第5条规定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第27条删除了申请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于三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同时,该条对于实践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提供身份证明(如社会组织提交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合法身份)和信息特征描述的做法,予以了法律明文规定。

(2)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期限更长,特殊情况下最长可至40个工作日

新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明确不同方式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的起算日期

新条例第31条规定,以邮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申请日,以互联网或传真方式进行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申请日。

(4)细化针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时的处理方法,同时对于申请人经告知补正后逾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请并不再受理该信息的再次申请

新条例第30条规定,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针对滥用申请权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可以在要求其说明理由的基础上,实施不予处理、延期答复、不予重复处理、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

新条例第35条和第42条均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情况规定了应对方式,包括要求说明理由,并针对理由作出处理或不予处理、延期答复的决定,同时也可以收取一定的信息处理费。

新条例第36条第4款针对重复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形,授权行政机关不予重复处理的权力。

(6)行政机关对属于可确认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

新条例第36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但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39条规定,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并对申请获得已公开的出版物的申请人,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7)对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多个申请人向同一政府部门就该信息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可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八、申请人可建议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畴

新条例第44条提出,申请人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尤其是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社会组织,应当主动运用该条赋予的建议权,积极关注符合上述条件但尚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推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不断扩大,保障公众信息知情权。

九、取消监察机关对于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增加申请人监督的条款

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第30条、第51条、第52条和第53条中监察机关负责监督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表述,结合第51条和第47条明确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渎职情况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旧对照表

*说明:红色字体代表新法增加内容,黄色底纹代表措辞修改,删除线代表新法删减内容

2019修订条例

2008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新条例统一规定在第十五条)

第十八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农业农村政策)(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新条例统一规定在第条)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社会救助)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第(四)款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三十五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对于该款予以细化规定)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款见新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我们新开通了服务号,自然之友的捐赠人及志愿者都在这里,查询每月捐赠公示、捐赠人专属福利活动、有意思的志愿信息,都在这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连续7场被弃用!拿600万带薪看球,球迷:中国最成功的打工人

连续7场被弃用!拿600万带薪看球,球迷:中国最成功的打工人

弄月公子
2026-04-01 23:36:20
被网友家的9个小设计惊艳到了,不花啥钱,让家颜值高,更好住

被网友家的9个小设计惊艳到了,不花啥钱,让家颜值高,更好住

室内设计师有料儿
2026-04-01 10:32:54
一问到底 | 四问“资中小孩放鞭炮沼气燃爆”事件:违停车辆需担责?车主直播为引流?

一问到底 | 四问“资中小孩放鞭炮沼气燃爆”事件:违停车辆需担责?车主直播为引流?

上游新闻
2025-02-02 14:00:14
黄金跌价!2026年4月1日中国黄金及人民币金价最新明细

黄金跌价!2026年4月1日中国黄金及人民币金价最新明细

王二哥老搞笑
2026-04-01 12:38:39
从顶级玉女沦为阶下囚,如今她和小14岁圈外人官宣结婚?

从顶级玉女沦为阶下囚,如今她和小14岁圈外人官宣结婚?

奇怪的鲨鱼们
2026-02-19 07:32:48
老干部想扶正小情人!少女妈被馒头导演封杀!

老干部想扶正小情人!少女妈被馒头导演封杀!

八卦疯叔
2026-04-01 11:47:13
为什么宁换总理也不革命?亿万人的困局!

为什么宁换总理也不革命?亿万人的困局!

红色少女主播
2026-04-02 00:01:19
上海交大校庆宣传片踩雷 宝妈性别对比文案翻车 校方一夜删片

上海交大校庆宣传片踩雷 宝妈性别对比文案翻车 校方一夜删片

快科技
2026-04-01 07:26:09
四男子扒在行驶的宝马车外“招摇过市”?信阳交警:已接到举报,正调查处理

四男子扒在行驶的宝马车外“招摇过市”?信阳交警:已接到举报,正调查处理

极目新闻
2026-04-01 19:23:00
送走马蓉又来冯清,43岁的"老实人"王宝强,还是没逃出"女人圈"

送走马蓉又来冯清,43岁的"老实人"王宝强,还是没逃出"女人圈"

趣知史馆
2026-03-10 20:20:03
紫光股份:公司自研光模块与已推出的800G交换机适配测试完成,测试结果符合设计指标

紫光股份:公司自研光模块与已推出的800G交换机适配测试完成,测试结果符合设计指标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4-01 18:58:11
黄金价格大涨突破4700美元 国内金饰每克大涨50元 金店人流锐减 专家:短期震荡将持续

黄金价格大涨突破4700美元 国内金饰每克大涨50元 金店人流锐减 专家:短期震荡将持续

红星新闻
2026-04-01 19:01:42
AI妓馆爆了,成人行业彻底变天

AI妓馆爆了,成人行业彻底变天

李东阳朋友圈
2026-03-31 11:08:15
周杰伦被老婆拍小视频!蔡依林吃瓜单依纯!

周杰伦被老婆拍小视频!蔡依林吃瓜单依纯!

八卦疯叔
2026-04-01 11:47:33
伊朗用血泪换的教训:一旦中美开战,中国必须第一时间锁定这一点

伊朗用血泪换的教训:一旦中美开战,中国必须第一时间锁定这一点

Ck的蜜糖
2026-04-02 00:15:08
离婚聊天记录曝光,张婉婷伤心欲绝,宋宁峰给Q女士借三百还网贷

离婚聊天记录曝光,张婉婷伤心欲绝,宋宁峰给Q女士借三百还网贷

话娱论影
2026-04-01 15:03:01
硒含量超洋葱50倍,中老年隔天食,腿脚有力肝脏好

硒含量超洋葱50倍,中老年隔天食,腿脚有力肝脏好

吃青菜长高
2026-02-25 11:07:54
去了一趟伊朗才发现:原来在伊朗人眼里,中国人是这样的

去了一趟伊朗才发现:原来在伊朗人眼里,中国人是这样的

千秋文化
2026-03-24 21:40:40
中国可能在等,把三大主要问题解决了,再彻底解决台湾问题

中国可能在等,把三大主要问题解决了,再彻底解决台湾问题

论事的老枢
2026-03-21 17:28:10
沦为共享单车的女色虎

沦为共享单车的女色虎

深度报
2026-03-05 22:39:27
2026-04-02 03:00:49
自然之友 incentive-icons
自然之友
民间环保组织
4533文章数 1063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头条要闻

小伙扫共享单车上的码亏一套房首付 一夜白头自扇巴掌

头条要闻

小伙扫共享单车上的码亏一套房首付 一夜白头自扇巴掌

体育要闻

NBA扩军,和篮球无关?

娱乐要闻

张婉婷已决定离婚 找律师讨论婚变事宜

财经要闻

电商售械三水光针 机构倒货or假货猖獗?

科技要闻

甲骨文血洗3万人,47人团队仅留3人

汽车要闻

三电可靠 用料下本 百万公里的蔚来ES6 拆开看

态度原创

本地
数码
房产
公开课
军事航空

本地新闻

从学徒到世界冠军,为什么说张雪的底气在重庆?

数码要闻

小米路由器BE7000获1.1.38版本升级,新增专属网络等功能

房产要闻

产业、教育、地产…重大信号发出! 官方定调海口未来5年!

公开课

李玫瑾:为什么性格比能力更重要?

军事要闻

特朗普:将很快撤出伊朗战事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