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古代印度长期存在的制度,为维护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压迫
大家好,欢迎大家的阅读,喜欢的话可以关注小编。奴隶制与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社会长期存在的两种制度,其实质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但两者亦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种姓制度下,四种姓成员都是自由人,无人身隶属关系,即使地位最低下的首陀罗也是如此,而且首陀罗种姓中还有奴隶主。奴隶与奴隶主之间则有明确的人身隶属关系。二是种姓制度规定,四种姓成员的身份是终身固定不变的。
商人通过经商、放高利贷而成为拥有万贯家产的富翁,首陀罗可通过种种方式致富,但他们仍属原来的种姓而不得改变。奴隶则可通过交纳赎金等途径而获得自由。印度的奴隶制与种姓制既有区别也有密切的联系。奴隶在生产领域未占主导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种姓制度的制约。种姓制度形成于吠陀时代后期。这时,广大的土著居民沦为首陀罗种姓,成为被奴役的对象,婆罗门教从宗教上论证他们受奴役地位的合法化。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不需要大量从事生产的奴隶来供他们剥削。
因此,印度的奴隶没有广泛使用于生产领域。另一方面,种姓制度也限制了奴隶的来源。在古代世界,战俘是奴隶的重要来源之一。然而印度的奴隶绝大多数不是来源于战俘。耆那教文献提到奴隶的6种来源,没有战俘。佛教文献也很少提到战俘奴隶。这是因为在种姓制度下,战争是刹帝利种姓的职业之一。古希腊作家麦加斯提尼曾指出,印度农民是不服兵役的,有时在同一地点,战士冒生命危险抵抗敌人,而农民则很平静地犁田翻地。孔雀王朝统一次大陆的战争中,敌对国俱卢、般阔罗等的。
战士都是刹帝利种姓。在其他国家中,可能有少数战士出自其他种姓。但刹帝利种姓垄断军事事务的情况则是可以肯定的。然而,刹帝利种姓属于高级种姓。在雅利安文化占主导地位,种姓制度流行的情况下,高级种姓的不可侵犯已成为古代印度社会道德观念的重要内容,至少在上层人物那里被广泛地接受。所以,婆罗门教的《摩奴法典》面对种姓制度发生的变化,一方面不得不予以承认,另一方面又强调维护高级种姓者的地位。孔雀王朝阿育王征服羯陵伽后,没有把15万战俘沦为奴隶,而是移至王室王地上开荒屯田。
阿育王以支持佛教著称。他的铭文中甚至没有提到种姓制度,但他并没有否定高级种姓不可侵犯的观念。考底利耶《政事论》明确规定,在战场上被俘的高级种姓奴隶在从事一段时间的“适当的工作”后应被释放,否则主人要被处罚。由于战俘奴隶很少,也就大大地限制了奴隶的人数,使得奴隶的价格昂贵。《佛本生经》提到,买一个奴隶需100个钱,而一对耕牛只要24个钱,雇工的价格为每天1.5至4个小钱。
可见,奴隶的价格是昂贵的。这样,他们不可能被大量用于生产劳动。另一方面,由于奴隶价格昂贵,有的奴隶主为了能长期剥削奴隶,对奴隶采取了相对温和一些的态度。大约在孔雀王朝时代,印度的奴隶制出现衰落的迹象。《政事论》对某些(如雅梨耶)出身的人为奴作了限制。孔雀王朝建立大量的移民村。其主要劳动者不是奴隶而是首陀罗或战俘。约至公元1世纪,一些婆罗门教的法论中,对解放奴隶的条件有较详细的规定。
如《那陀罗法典》规定,家生的、买来的、赠予的和继承的四类奴隶,若受主人宠爱或救主人脱险,可获解放;在战斗中被俘的、通过赌注得到的、自认“我是你的三类奴隶,在提供工作能力与其相等的代替者后,可获解放;饥荒时受抚养的奴隶,交出一对牛,可获解放,等等。这些规定,说明奴隶被解放的情况已较为普遍,奴隶制已瓦解了。今天的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大家看完以后有什么感受呢?如果喜欢今天的文章的话可不要忘记给我们点赞收藏哦,如果有自己的一些想法或者给我们的建议也欢迎大家发表在评论区,小编都会仔细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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