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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纪律建设】四张图看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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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中,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式写入新《条例》,成为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 Q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

A

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主要讲的是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实现“第一种形态”要求党内政治生活必须正常化,组织与个人之间、同志与同志之间应经常性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灵活多样、及时有效的相互提醒、相互监督。通过使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违纪迹象或轻微违纪行为一定要扭住不放,通过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其真正红红脸、出出汗,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第二种形态”是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二种形态”讲的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对违犯党纪的行为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五种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其中警告和严重警告是党纪轻处分,其他三种是党纪重处分。运用“第二种形态”,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依据《条例》等党纪党规,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的,应是大多数。正确把握“大多数”,把纪律的尺子亮出来,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执纪,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对于触犯纪律的行为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坚决把增量遏制住。

“第三种形态”是指,“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第三种形态”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党员的处理方式。依据《条例》对于构成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第三种形态”是阻止党员滑向违法犯罪的至关重要的一道防线。各级党委和纪委对问题严重的同志,绝不能姑息养奸,要坚决予以纪律惩处。

“第四种形态”是指,“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第四种形态”是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对于严重违反“六项纪律”涉嫌违法的,要加大纪律审查的力度,特别是重点审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审查的重中之重。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得益彰,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制度和纪律支撑,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方面的重大实践创新。

Q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跟普通党员什么关系?

A

党纪是用来管每位党员的,不是只管贪腐违纪党员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着强烈的问题导向,抓早抓小归根到底是为了保护干部,批评和自我批评只有经常使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才能成为常态。

第一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具体化,对认错态度端正、主动说清问题、积极纠错整改的同志,在执纪处理时,介于两种形态之间的,可本着从轻的原则相应转化,准确恰当做出处理。

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纪检监察机关突出监督执纪重点,既正确把握住“大多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又突出重点人、重要时间节点,坚决惩处“少数”和“极少数”,在日常监管中,突出抓住“关键少数”。

据统计,2018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14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72.9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3.9%;第二种形态32.1万人次,占28.2%;第三种形态5.4万人次,占4.7%;第四种形态3.6万人次,占3.2%。

Q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只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

A

错!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后,看到“监督执纪”四个字,难免会让人简单地认为“四种形态”只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这其实是一种误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中规定有的主体责任。“四种形态”实质上,也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具体要求。要求各级党组织正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要在运用第一种“红脸”形态上下功夫,要对党员干部多关心,没有问题要经常提醒告诫,听到反映就及时过问,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制止,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同志在违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因此,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能紧靠纪检监察机关的“单打独斗”,要在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承担起管党治党的使命任务。

END

作者:纪检监察审计部 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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