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被执行人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的情况并不少见。当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后,若被执行人对其他人享有债权,该债权是否也能被执行?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1、被执行人的债权是到期债权
第三方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若该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其债务人此时应履行该债务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可以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在得知被执行人的债权信息后,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即可。
2、被执行人的债权是未到期债权
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债权不能被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目的是要求第三人不得向其作出清偿行为,不涉及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实体认定,也不会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等造成限制。因此,即使债权未到期,或者第三人对债权数额存有争议,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相关债权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而不能被执行的原因,是因为不具备强制执行的立案条件。简单来说,因为债务未到履行期限,被执行人无法要求其债务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就更不能对此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须建立在已诉讼并由法院作出裁决的前提下,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或不积极主张其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替债务人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意思就是,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直接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以保障其债权的合法实现。但须注意,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 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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