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销货退回退款时,能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吗?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2、个人未取得综合所得收入,取得的经营所得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纳税人,怎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4、机动车发票报税联需要加盖盖发票专用章吗?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所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5、新成立的公司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新设立登记的企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税务机关确认信息即可。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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