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6月18日,曲阳县田某驾驶大货车行至保衡路安国市境内时,与临时停驻路边沈某驾驶的随车吊相撞,致沈某受轻伤、随车吊受损。事故经交警认定田某负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沈某向法院起诉田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损失12万元。
【审理】
2018年9月7日,安国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沈某提交了医药费票据和住院病历,损失合计7800元;购买随车吊的协议、售后服务手册,以佐证车辆损失为11万元。
田某委托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认为,涉案随车吊并非正规厂家生产,没有合格证,不能上号牌,属于私自制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严禁上道路行驶的。因此,不应当进行赔偿。
【判决】
2018年12月28日,安国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沈某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用和交通费用等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随车吊损失不予支持。
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沈某7800元,驳回沈某其他诉讼请求。
(陈少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