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福建龙岩市发生一起突发事件。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一工作人员称,一人挟持了35路公交后车辆冲撞了路上行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一工作人员表示,嫌疑人已被控制。截止发稿为止,该事件已经造成8人死亡,22人受伤,死亡的人中包括一名人民警察。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邱某,男,1970年1月出生,龙岩市新罗区人,无业人员。因与当地居委会干部有积怨,事发当日居委会干部到嫌疑人家中,为其父亲拍照办理优抚证,产生矛盾,犯罪嫌疑人持刀杀人,而后劫持公交车撞人。案件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一
在动力君看来,2018年是一个“法治参与”年,因为这一年发生了一系列引发全民关注和思考的恶性案例——滴滴奸杀案,昆山反杀案、仁寿派出所冲撞案、衡东广场冲撞案、公交车坠江案……
民众广泛关注并积极参与上述案件的心理驱动力,显然是由于兔死狐悲式危机意识的突然飙升——受害者都是和自己一样的再普通不过的群众,即没招谁又没惹谁,唯一的“过错”就是“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了错误的地点”,这么着就成了暴徒的猎物,没准打一次酱油就成了天人永别,甚至来不及和曾经拥有的幸福告个别……更让人细思极恐的是,既然受害者的名额是绝对公平、随机分配的,那下一个血溅当场、横尸街头的受害者就有可能是自己——天哪,我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血肉之躯?
二
按照前几年的“约定俗成”的“传媒规律”,名记公知们的语境画风应该是这样的——
“警察执法不文明酿成恶果”
“刀客杨佳一路走好”
“是什么让老汉端起了枪”
“他是一个孝顺孩子”
……
但这一次,他们重点思考的恐怕是“亲生父亲当年为什么端起枪成就了我?”、“我怎样才能远离这些孝顺孩子?”……
更多的“握话筒者”终于明白了一件事——问题已经不是过去看“杀头”、吃“馒头”那么惬意那么简单了,他们自己也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笼罩在不可预料的危险中——那什么雪崩弄不好真的要来吗?可我真的是那片最无辜的小雪花呀?……
三
对滴滴公司、对昆山龙哥、对衡东阳赞云、对座霸男女、都殴打公交司机的乘客,吃瓜群众们的意见是空前统一的——严惩不贷!不仅如此,大家还就如何预防此类案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打车公司管理措施升级、激活正当防卫条款、对累犯的量刑加重、赋予乘警动手执法权、设置公交司机保护专座……
劳动人民的智慧是无穷的,集思广益之下的金点子果然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前几天座霸被拘留、殴打公交司机被乘客制服等振奋人心的消息纷纷传来!可正当大家准备舒口气的时候, 龙岩惨案偏偏赶在2018岁末猝然发生。
——怎么还是没能预防?是大家提的预防方法漏掉了什么吗?
四
对于极端、恶性犯罪行为,动力君本是不愿在公众号内谈及的,因为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来,对这类案件的广泛宣传报道会产生显著的示范效应——血腥的场景在正常人看来是惨不忍睹的,但在具有潜在犯罪因子的人群看来,有可能就是难以言状的空前刺激和兴奋,犯罪恶念就有可能被激活!(这种情况是有大量真实案例印证的!)
但遗憾的是,我们的新闻媒体过于敬业用力过猛、人民群众又对微信微博使用太得心应手,以至于越残忍越严重的案件,其传播的速度的范围也更快更广,“欲天下皆知一个小时足矣”……
所以这里也没必要担心什么了,所以谈一些看法:
要预防犯罪,先得搞清什么是犯罪——
从构成要素角度来说,犯罪是犯罪个体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使用犯罪工具,采取犯罪手段,针对犯罪客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
所以从纸面上推导的话,要有效预防犯罪,势必要先遏制犯罪要素的构成:1、限制犯罪个体的自由。 2、防止获得犯罪工具。3、保护犯罪客体。4、阻止犯罪动机产生。
但在现实中,前三条显然是无法实现的:
1、此类恶性犯罪大多是临时起意的,警察也无法提前预知并及时控制潜在罪犯。再说即便警察能觉察异常端倪,但该怀疑对象依然是一名“理直气壮”的人民群众(是公安机关保护和服务的对象)、享有宪法赋予的自由人权,法律不允许提前剥夺自由——此路不通。
2、我国对于武器的控制是世界一流的,民间持有非法枪支的数量近乎为零(正因为此,人民津津乐道于中国的安全,法律专家也“合理”解释了为什么“美国警察可以暴力执法,中国警察只能文明执法、空手夺刀”的显著差异——是因为“美国枪支泛滥,没有可比性”)。但问题是,谁说杀人一定要用枪?谁说使用功能不能重叠?前一秒,汽车即可以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与女下属谈工作的私密场所,后一秒就可以成为杀人的高效武器!但是,在我国汽车全面普及、国人实现了汽车梦的今天,禁车也当然是绝对行不通的。
3、因为被害人是不特定的路人,所以警察升级保护等级必然意味着保护罩的全覆盖,也就意味着街面警察数量的剧增。按照一名警察保护10名群众来计算,一个400万人口的城市中将有40万是警察——这个比例不但国力无法承受、可能造成经济崩溃,还会招致外国说咱是“警察国家”——这个办法显然也行不通。
用了排除法之后,唯一的备选途径就剩下“阻止犯罪动机产生”了,那么这个方法可行吗?
五
自然界的食肉动物仗着爪牙之利每天杀戮猎物以解决吃饭和生存问题,但有一点基本原则它们大多是遵守的——不吃同类(正因为这点,其同类间不会因自相残杀导致物种消失)——也就是说动物虽然具备了一切犯罪条件和合理动机,但因它们内心的“理性原则”而阻止了对同类“恶性犯罪”。
由此可知,预防犯罪的关键不是在于客观“能不能犯罪”,而是主观“想不想犯罪”。我们要预防案件的发生,只能从控制人们心中的恶念着手。
那恶是从何而来的呢?动力君过去常提到的观点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人类作为有机物聚合体,一切精神活动都是以身体的物质存在为基础的——一个基因链条的突变、一个大脑部位的病变都有可能造成个体主观中“恶念”的产生并蔓延,而这种突变和病变又是成比例存在的。也就是说人类社会中反社会人格的人群是按一定比例存在的,这虽然令人遗憾,却又是客观规律。
不过,人类社会的漫长进化发展历史中也找到了对治的方法,即强调用后天理性来加强对心中“恶念”的约束控制!而这个“理性”不仅来自个体自身,也来自社会的清醒认识——
孔子说:“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不诫,此小人之福也。”大意是说:小人不耻之便不会仁,不畏惧就不会义,不见利就驱策不动,不惩罚就不会收敛。所以如果能及时地惩罚一个人,便不会做大的坏事,这反而是小人的福气。
六
明代袁黄在家训里记载过一件事,“昔吕文懿公,初辞相位,归故里,海内仰之,如泰山北斗。有一乡人,醉而詈之。吕公不动,谓其仆曰:‘醉者勿与较也。’闭门谢之。逾年,其人犯死刑入狱。吕公始悔之,曰:‘使当时稍与计较,送公家责治,可以小惩而大戒。吾当时只欲存心于厚,不谓养成其恶,以至于此’。”
愚人骂人却没有被追责,未经压制的恶性得以不断放大,最终导致因更大的罪行被判死刑,这位退休宰相吕公因此懊悔不已。
不得不说,这位封建社会宰相的反思也正是我们今天社会所急需的。
曾几何时,“人性化执法”成了警察头上的紧箍咒,执法威严散落一地;曾几何时,“宽严相济”的司法指导意见被曲解成为了“宽宽益善”,犯罪分子受到的惩罚越来越轻;曾几何时,保障“在押人员”人权成了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服刑罪犯悠闲度日……以至于让人恍惚间觉得,法律越进步,对坏人的保护更加无微不至——但,这种进步的社会效果真的好吗?恶人真会因为社会的宽容和善待而深受感动翻然悔悟吗?这是科学论证的理论还是一厢情愿的猜想?
比如昆山龙哥、衡东阳赞云,都是把坐牢当做回家的惯犯累犯,可他们给社会展示的,是“打击”、“改造”的次数越多,其犯罪技术面越广、犯罪手段越狠、主观故意更恶!这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效果吗?
他们所代表的,就是前文所说的一类人格缺陷人群——他们内心的理性弱小无力约束强大的恶,因此也不可能指望自我反省,唯一能救他们的,只有来自社会的外在“压制”。如果在他们犯轻罪时就能严惩,并制定类似于“三振出局”法案的累犯严惩措施,也许他们就不敢或者没有机会犯下不赦之罪——这既是挽救了无辜的受害者,也是挽救了他们自身。
但遗憾的是,法律实质上是纵容了他们心中的“恶”,而让无辜的人为此“买单”……
所以说龙岩惨案虽然表面看是偶然发生的,但从更深层次思考的话,却又是宿命的必然。
七
恶不积不足以灭身。
虽然12.25龙岩惨案的的侦查结果尚未公布,但可以肯定的是,一个如此灭绝人性的罪犯邱某,绝对不会是首次为恶!那在他恶的积累过程中,在他的反社会人格初露端倪之时,社会的控制功能为何是缺位的?如果说这是能预防而没有预防才造成恶果,那这8无辜群众到底是死于天灾还是人祸?恶魔举刀前,我们真的无能为力吗?
个体如此,而我们社会肌体又何尝不是如此?社会的理性也已缺位太久,而积累的“人性之恶”已经太多!
本案不是第一起恶性暴力案件,而且以目前预防犯罪的手段来推测的话,也绝不会是最后一起。因此,当下全社会需要做出的选择是——要么继续掩耳盗铃、静静等着看谁是下一个“倒霉鬼”,要么就该痛定思痛,立即走出法学理论的误区,从人性客观规律的角度去审视、调整法律,真正用全社会的正气理性来有力控制“人性之恶”,把一切罪恶遏止在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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