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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3i导读:
昨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原党委委员、名誉院长全智华(副厅级)受贿案。被告人全智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王萍(全智华之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被告人全智华、王萍受贿所得赃款2015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全智华利用担任衡阳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党委书记、党委委员的职务之便,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开发建设工程项目、销售设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王萍非法收受有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15万余元、美金15万元、澳元46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01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萍与被告人全智华共同非法收受共计715万余元。
益阳中院认为,被告人全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王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全智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萍传唤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全智华、王萍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智华、王萍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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