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晓晓
图/觅阳
最新消息,摩托车资质准入出新规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6日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新摩托车准入办法共分七部分内容,包含了申报电摩企业准入、产品目录准入、受理事项、审查决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七点。
A
今天,我们看所有企业以及经销商关注的,同时是最主要的申请条件!
电摩企业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摩产品申请条件
(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B
接下来,我们看管理及审查:
①申请摩托车准入资质中并没有明确租赁厂房不得申请,只要完成资质、场所、项目资金等条件;
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变更生产地址的不同于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商标、股权结构的,变更地址需要按第七条提交有关材料,变更其他项只需要在依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③依法取得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④格证载明的信息应当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以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一致。不得涂改、复制、买卖、伪造和抵押。
⑤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⑥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C
最后,是法律责任:
1、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工信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信部应当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信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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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内容,我们看出本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内容详尽,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从资质的申请再到审查乃至后续法律责任都予以明确,显然不是闹着玩的;但是我们也发现其中对厂房是自有或者租赁并没有提出更具体要求,同时允许同时拥有摩托车准入的企业进行授权生产,这也为很多企业存在异地生产提供了路径。
新的摩托车准入办法一锤定音,让很多徘徊的企业看到的希望,在新国标执行后拥有电摩也被列入了合法化管理,2019年,曙光在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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