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执行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行为。强制执行属于公力救济机制的范畴,它是对私权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
本期我们邀请到“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执行局局长曾俊怡为大家解读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拍卖等情况。
解读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拍卖
主讲人:曾俊怡
长宁法院执行局局长
四级高级法官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从事审判工作28年。先后获得长宁区“服务世博、奉献世博”立功竞赛三等功,上海法院系统二等功、三等功,“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高院优秀司法统计鼓励奖。其撰写的《试论基层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完善》被收录于最高院办公厅编辑的《司法政务管理与指导》一书;《基层法院审判辅助流程模块化管理探讨》一文,获2016年上海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鼓励奖。
一.
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执行
1.民事执行威慑机制
用于使被执行人、义务履行人产生心理压力的手段。由限高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司法拘留、以及拒执入罪等等措施形成的完整制度,就是民事执行威慑机制,通常简称执行威慑机制。
2. 民事执行威慑措施
×××
违反限制消费令会有什么后果?
法官回答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适用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记载、公布和通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三.
强制拍卖
·强制拍卖:是指执行机关依据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将所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卖给出价最离的人,实现清偿债务的目的。
·变卖:是指将被执行财产变现清偿债权而进行的买卖。变卖也是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进行,但变卖采用一般的买卖方式。
1.强制拍卖的性质
强制拍卖(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的一种方式。
目的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该行为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和法院,而且还涉及到拍卖机构和财产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牵涉到拍卖价金交付、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等诸多问题。
2.发展沿革
作为执行措施的强制拍卖制度,是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后确立的一项制度。25年来.司法拍卖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确立司法拍卖作为诉讼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
·第二阶段·2005年
实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该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变随意指定拍卖机构为严格选定程序.避免了随意性,初步在法官和拍卖机构之间建立了"隔离带"。
·第三阶段·2009年
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严格执拍分离,确定了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阶段·2012年2月
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确定的“重庆模式”为标志,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推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交易场所,统一平台,统一资金监管,统一信息发布。
·第五阶段·2015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这是“互联网+”的理念在司法拍卖工作中的直接体现,充分体现了与时倶进的时代气息。
四.
网络拍卖
优势:溢价率高、受众范围广、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等。无论是从公正性、公开性还是竞买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拍卖执行效率的提高,网络司法拍卖都克服了传统司法拍卖的弊端,其社会影响力正在不断深化。
存在问题
悔拍
1. 主观上反悔的。买受人主观上反悔了,其基于自身原因,并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在到期付款日,不再支付余款,即为构成。应当按规定,对保证金予以没收,充作执行款项。
2. 客观上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表示仍然想要该拍卖标的物,但因自身资金的问题,无法在拍卖公告规定的交款期限内支付价款,希望人民法院给予宽限期,晚些支付价款的。
“宽限期”
应当设立悔拍宽限期;拍卖的目的在于变现财产,可以视为违约救济。对于“宽限期”,必须掌握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期限为十五天。
逾期处置:如果超出了宽限期,则应认定为悔拍,保证金没收,立即裁定重新拍卖。
建立违约竞买人的失信名单,并将此名单公布于众,增加违约成本,禁止有过悔拍现象的竞买人参与此后的网络司法拍卖。
流拍
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中,房产项目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受关注的,数量占比较大,金额往往也较大。但由于房产项目的买受人需要一次性支付剩余成交价款,且付款时间较短,高额的支付压力大,加之经济形势及房产金融政策管控力度加大,导致流拍现象有上升趋向。
为妥善有效地解决司法拍卖买受人一次性付款的难题,降低意向竞买人融资成本,从而提高项目的成交率和溢价率,全力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各地法院纷纷采取有效对策,“司法拍卖 + 按揭贷款”模式成为主要解决机制。
五.
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
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目的
1. 为解决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
2. 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3. 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
1. 新增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2. 明确价格确定方式的顺序和适用条件。
原则
1. 法定优先原则
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委托评估的,就只能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
2. 意思自治原则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采取哪种方式就采取哪种方式,但如果处置的财产不能通过该种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外。
3. 依法有序原则
首先要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当事人议价不成或不能的,采取定向询价方式;定向询价不成或者不能的,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采取委托评估方式。
创设了网络询价的特殊规则
前后共计16条对网络询价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的网络询价工作新机制。
赋予委托评估以新的内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交由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财产处置成交的,评估费用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财产处置未成交的,评估费用采取实际支出的原则。
人民法院撤回委托评估的,评估费用按实际支出计付;因超过评估结果有效期,需要原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重新评估的费用按照原评估费用的30%计付;
创设了公示送达评估报告的新方式
确定了两种发送方式,并且限定了条件、明确了标准。
一种发送方式是送达。只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
另一种发送方式是公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明确规定办理期限
《确定参考价规定》充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对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期限、网络询价的期限、委托评估的期限、启动财产变价程序的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
1.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2.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
缩短发送及异议期限
1.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送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的期限从5日内缩短到3日内;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从10日内缩短到5日内。
策划 | 王蕴婕 王雨堃
文字 | 曾俊怡
图片 | 金文斌
编辑 | 王雨堃 冼小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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